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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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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5-10-9 19:39:22 作者:陈新民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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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批准、登记与合同成立与生效 批准和登记是我国合同法律制度中的两个比较常见的法律行为。根据某些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一些合同必须经过有关政府行政部门的批准或者进行登记。这种情况下的批准或登记是合同的成立要件还是生效要件呢? 在新合同法颁布以前,我国的立法体系对这个问题存在着截然不同的两种态度。在1985年3月公布的《涉外经济合同法》中,批准被定为合同成立之要件,该法第7条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获得批准时,方为合同成立。”1987年6月公布的《技术合同法》第10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经过有关机关批准的,自批准时起成立。”,该法亦将批准定为合同成立之要件。1982年1月,国务院发布的《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第6条规定,石油合同,经批准即为有效。在此,批准又成为合同生效之要件。1985年5月由国务院发布的《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第20条却规定:技术引进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新合同法虽然明晰了合同成立与生效,但对批准、登记行为法律效果的规定却显得模棱两可。合同法第44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依据此条,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批准、登记为生效要件时,就不会有问题,但如法律、法规只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而未规定其为成立要件或生效要件时,如何确定批准、登记的法律效果呢?从合同法关于合同成立的条文看,未涉及批准、登记的问题,似反映出将批准、登记视为合同生效要件而非成立要件的立法倾向,但由于此条规定的含糊,却不能排除日后法律、法规沿袭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的先例,仍将其定为成立要件。 事实上,根据以上关于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分析可以看出,批准、登记行为应该是合同的生效要件。合同是当事人对自己利益和义务的衡量和肯定,只要经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合同成立纯粹是当事人自己私人的事,与法律、国家机关和其他第三人没有关系。而合同的生效就不同了,它是合同取得法律上的强制力,因此就不只是当事人的意思,也当然包含了国家的意志,包含了国家对当事人行为的评判和取舍,法律不可能赋予违背其要求的合同以法律的强制力。批准、登记都是国家意志或外来因素对合同的介入,批准作为反映国家意志的行政行为,意在通过国家权力对私人生活的干预,使合同关系在符合当事人利益的同时,也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利益。登记作为法定机关办理的特别手续,意在使特定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取得公众周知的公平和公信效果。批准和登记都不是要决定合同的成立,而是要决定是否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当事人实现其预期的合同目的,达到其希望的民事法律后果,而这正是合同生效制度所要解决的问题。很显然,批准、登记应该是合同的生效要件,因此应该对合同法第44条进行必要的修改,明确这一态度。
注释: ①赵旭东,《论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与效力及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②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19,126. ③同①
(作者单位: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226500) 此文章共有2页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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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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