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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http://www.dffy.com 2005-10-22 22:02:44 作者:胡康生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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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说明。有的认为,集体所有的财产可以适用草案关于共有的规定。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集体所有和共有是不同的。共有是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对一项财产享有权利,如两人出资购买一辆汽车,子女共同继承一栋房子等。共有人对共有的财产都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都有权要求分割共有财产。集体所有是公有制的一部分,集体的成员不能独自对集体财产行使权利,离开集体时不能要求分割集体财产。

  三、关于征收、征用、拆迁

  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四十九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拆迁、征收私人的不动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并保证被拆迁人、被征收人得到妥善安置。”

  对上述规定的主要意见:一是认为,征收和征用的适用条件、程序和补偿都不一样,应分别规定。二是认为,对城市房屋的拆迁实际上是与征收相联系的一种情形,不必单独规定。三是对“公共利益”是否应予明确界定有不同意见,有的认为,公共利益的含义应予明确,以防止滥用征收的权力;有的认为,哪些事项属于“公共利益”,难以具体列举,必要时可以根据不同情况由单行法律作规定。四是认为,“合理补偿”的标准难以掌握,应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如“按照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等。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征收、征用分别作出规定,将拆迁包括在征收中。

  1、关于征收。建议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城市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给予合理补偿,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征收城市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给予合理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城市居民房屋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关于征用。建议规定:“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失的,应当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补偿。”关于“公共利益”的界定问题,拟进一步研究。

  四、关于社会团体的财产

  有的提出,应增加保护社会团体财产的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社会团体依法所有或者使用的不动产和动产,受法律保护。”

  五、关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七十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所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有的提出,绿地、道路、物业管理用房的归属有所不同,合在一起规定不够清楚,建议分别规定。有的认为,业主在买房时处于弱势,以约定来确认车库的归属,对业主不利。有的认为,车库作为建筑物的附属设施,原则上应归业主所有。有的认为,在现实生活中,“会所”归业主共有的情形很少,归业主共有也很难经营。

  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1.对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的归属问题宜分别规定。2.从实际情况看,提供健身、娱乐等服务的会所,绝大多数是作为独立的房屋由开发商出售或者出租经营的,一般不作为建筑物的附属设施归业主共有,草案关于“会所”的规定可以删去。3.从近几年售房的实际情况看,有的车库是业主购买的,有的是业主承租的,无论是购买或者承租,都有合同约定,草案的规定基本可行。

  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归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

  (二)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八十七条规定,对侵害业主共同权益等行为,业主会议经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可以以业主会议的名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有的提出,这一条的规定对于切实维护业主权益是必要的,但需经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规定的比例过高,建议降低比例。有的提出,现实生活中维护业主共同权益的许多工作是由业主委员会承担的,经业主授权,业主委员会也可以提起诉讼、申请仲裁。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对侵害业主共同权益的行为,对物业服务机构等违反合同发生的争议,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或者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可以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业主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

  六、关于追回被盗、被抢的财物

  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一百一十二条对所有权人追回被盗、被抢财物问题作了规定。有的认为,对被盗、被抢的财物,所有权人主要通过司法机关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追缴后退回。在追赃过程中,如何保护善意受让人的权益,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经济秩序,可以通过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规定解决,物权法对此可以不作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去这一条中有关对被盗、被抢财物的规定。

  七、关于特许物权

  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取得用益物权,法律规定须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依照其规定。”有的认为,上述规定不够明确,物权法应对探矿权、采矿权、渔业权等特许物权作出明确规定。有的认为,海域使用权是与土地使用权并列的用益物权,物权法应对海域使用权作专章规定。有的认为,矿产资源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渔业法等法律已经对探矿权、采矿权、海域使用权、渔业养殖权等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物权法可以不作重复规定。

  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探矿权、采矿权、海域使用权、渔业养殖权,是自然人、法人重要的民事权利。考虑到有关法律已经对这些权利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进一步完善这些权利的问题,可以通过修改有关法律加以解决,物权法作出衔接性的规定即可。据此,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海域使用权,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有关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探矿权、采矿权,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有关法律没有规定的,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渔业养殖权,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有关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八、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商业用地应当采取拍卖、招标的方式出让。”有的提出,对商业用地范围的理解有宽有窄,建议明确规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地也都应当采取拍卖、招标的方式出让。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拍卖、招标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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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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