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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提前还贷所带来的利息损失的性质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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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5-10-24 19:06:09 作者:李佃芹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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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从法理上讲应该尊重合同的约定,当合同约定不清楚时,提前还贷能否收取违约金,现行法律中没有规定,按照一般合同原理可能会有违约金,但作为特殊的合同,借款合同还应该从交易习惯来做出解释。通常在中国的商业交易中是鼓励提前还款的,所以银行收取违约金理由并不充分。商业银行的资金来自储户,股份制商业银行如果也采取收违约金的做法,无疑会赶走得之不易的客户,将不利竞争。银行经营不善难以为继后储户的权益也要受损。所以笔者也提醒广大消费者,今后储蓄也要选择信誉好、抵御风险意识和能力强的银行。
(作者单位: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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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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