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法学阶梯 >> 民商 >> 正文                双击自动滚屏
Google AdSense与广告发布商间的合同关系分析

http://www.dffy.com 2005-11-9 18:38:50 作者:张雨林 来源:东方法眼

    绿  



  发布商在注册或参与 Google AdSense Online 计划时,本质上就是对 Google 单方面拟订好的合同条款作出承诺的过程,只不过这个过程是通过点击注册来完成的。合同签订后,双方都必须遵守该协议。关于合同内容中是否有条款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这并不是我们能轻易能知道的,因为按照该标准条款声明:“本协议受加利福尼亚州法律管辖”,这就表明它的内容只要不违反美国法律即可,也就意味着我们无法用我国民事法律中“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等情形来衡量它是否违反法律。只有了解并熟悉了加利福尼亚州法律甚至是美国法律才能对标准条款与Google停用发布商帐号的行为作出客观的法律评价。

  后记:的确,我们不得不承认连Google本身都是无法验证它所谓的无效点击来自于哪里,因为Google的检测程序根本无法正确判断所谓的无效点击是否为站长所致,只能通过SEO测试确定是否有违反其规定的点击者,而不能准确判断其的身份。但是我注意到,在加入Google AdSense Online计划时,很多站长因为Google的名声、地位、实力,并没有将标准条款读完或根本没有阅读。甚至在纠纷产生后也没有仔细阅读过标准条款,而是盲目的发表对Google不满的言论。也许,在仔细阅读了标准条款后,我们的中国站长们会理性的对待停用帐号事件,会更加理性的走上维权之路。在此,我作为一名网络法律界年轻的法律人,向那些能够理性维权的中国站长们致敬。

  (作者简介:张雨林,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网络法律网www.cyberlawcn.com负责人。)

此文章共有2页  [上一页] [1] [2]

  查看张雨林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广告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编辑:李富金

相关文章

 

· 为“撑门面” 擅自制作他人祝贺条幅悬挂是否构成侵权 (2008-4-15 19:44:59)
· 公司楼顶设广告牌应否受罚 (2008-3-10 18:21:42)
· 舆论监督初见成效 南京“艳遇”广告被“拿”下 (2008-3-4 8:24:09)
· “恒源祥”恶俗广告是否违法? (2008-2-22 19:03:05)
· 情人节“艳遇”广告起争议 (2008-2-16 18:02:50)
· 购买汽车莫轻信广告宣传 (2007-12-19 18:41:27)
· 轻信广告内容而被骗,报社应否赔偿? (2007-6-5 14:42:45)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2007-1-27 20:12:01)


上一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是一种物权 (2005-11-8 21:39:34)
下一篇:分包合同的效力可否补正 (2005-11-10 15:04:58)

Google
最新文章

博客日志

博客相册
法眼论坛

 

东方法眼保留全部权利,未经协议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