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退休职工可否再就业? |
|
| http://www.dffy.com 2005-12-7 20:31:41 作者:周云 来源:东方法眼 |
|
大 中 小 红 绿 蓝 黑 |
| |
|
|
|
退休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关系应归入劳动关系,并受劳动法的保护,不能将该关系排除在劳动法保护范围之外。否则有可能损害退休职工的合法权益,如劳动保护权、劳动报酬权等。因为作为雇佣关系一方的雇主,其对雇工在法律上的义务与作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法律上的义务是大不一样。如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办理有关的法定保险,而雇主没有该法律义务。雇佣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一旦发生纠纷只能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而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发生纠纷后,当事人权利救济的途径和程序也不一样,前者,当事人可直接诉讼至法院,后者要经过劳动部门仲裁前置。因此,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中,笔者认为都应将退休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关系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围之内。
参考文献: 1、侯启纯 《如何看待退休职工渴望"继续工作"》石油政工研究总第73期 2、沈同仙 《劳动法的理论与实践》中国人事出版社出版2003年11月第一版
(作者单位: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此文章共有2页 [上一页] [1] [2]
查看周云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劳动关系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
|
编辑:李富金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