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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几个问题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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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5-12-11 20:43:36 作者:李兵辉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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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不断推进,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环境侵权和救济将成为我国的一大社会问题。现在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环境侵权救济法律体系,但在这一体系中仍存在不少的问题,引起了学术界和实践界的认识差异。本文就论述环境损害赔偿中的几个问题,并提出自己的几点看法,完善我国环境侵权救济制度。
关键字:环境侵权 违法性 赔偿范围 惩罚性赔偿
(浙江林学院 人文学院,浙江临安 311300)
Damage compensate for Tort of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Li Binghui
(Zhejiang Forest College Humanities College ,Lin an ,311300)
Abstract:With the industrialization and the urbanized unceasing advancement, the question of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is more serious. The environment torts caused by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will be a major social problem. Now our country already initially established the environment right infringement relief law system, but still had the many problems in this system, caused the academic circles and the practice difference understanding.This article is about several questions of damage compensate for tort of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and proposes myself several views to perfect our country environment right infringement relief system.
Key words:Environmental Tort, Illegal, Compensation scope, Punitively compensates
一. 引言
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断推进,取得巨大的成效的同时,环境生态问题确越来越严重,各种环境污染侵权和生态资源破坏事件日益频繁,人们的生命和财产权益遭受到巨大的损害和威胁,同时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的破坏也给整个国家经济的发展带来了阻碍。法谚有云"有权利必有保护,有损害必有救济",环境污染侵权行为侵害民众合法利益和损害之后救济的问题正得到更多的关注,建立行之有效的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对维护民众的生命和财产权益已成当务之急。
在国外,经过较长时间的努力,发达国家相继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确定各种具体制度措施,发展和完善环境侵权的理论学说,使受害者在遭受到环境侵权后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利、补偿损失。我国虽然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调整原有的制度规定,相继地颁布各项环境保护法律,规定了环境侵权的救济制度。这些法律规定与民法通则并结合相应的司法解释一起构成了我国的环境侵权救济制度的初步体系,为受害人提供了直接的救济法律保障和依据。但这些法律中仍存在较多的问题,内部之间对同一问题存在着不同的规定;有的对一些现实存在的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有的规定模糊其辞,这些缺陷给司法实践界和学术界带来了不少的困惑和阻碍。所以在完善我国环境侵权救济制度,保护人们正当合法权益和遏制企业环境污染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很有必要。本文就从现在环境侵权救济和损害赔偿制度当中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
二.违法性是否为环境侵权行为成立和承担责任的构成要件问题
根据传统的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理论认为,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侵权行为的违法性、侵权损害事实结果、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和行为人的过错。环境侵权行为作为各国法律明确规定的一类特殊的侵权行为,在归责原则中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这已是各国法律的通制,现代各国绝大多数都将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予以适用。⑴所以将过错责任排除了环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一般不予考虑。对违法性是否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一直是民法理论界争论的焦点,而没有一个统一的定论,再加上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的不一致性使对于环境侵权的违法性是否为其构成要件各学者各执一词,并形成了二要件说和三要件说之分。持二要件说的学者认为环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1)须有环境污染造成的事实;(2)须损害事实与污染环境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⑵这种观点认为在民法上,承担民事责任以行为的违法性为必要条件,在环境法中,不把侵权行为的违法性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只要侵权企业从事了致人损害的行为并发生了危害结果,即使行为是合法的,也要承担民事责任。⑶但坚持三要件说的学者认为环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为:(1)须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污染环境行为;(2)须有损害事实;(3)污染环境行为与污染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⑷他们认为环境侵权的构成要件应该包括行为的违法性,这里的违法即可以是违反了我国宪法和民法的有关规定,也可以是违反了我国环境资源法律的有关规定。⑸所以对违法应作扩大性的理解,不是指违反国家制定具体的排污标准,也可以违反了国家法律整体的精神或目的,如民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
对于违法性是否为环境侵权行为成立的构成要件的争论是由于对"违法性"这一词的理解不同而引起的。史尚宽先生说过:关于违法的概念,因为主观的或客观的观察而有不同,前者着眼于行为人的行为,以法规违法这行为违法,后者着眼于行为效力,以发生权利或法益侵害结果之行为违法.据此,关于违法涵义的解释可形成"主观违法说"和"客观违法说"。"主观违法说"立足于行为人的行为本身,以法律既定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范为尺度,凡行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范即构成违法;反之,即使行为人的行为侵犯应受或者已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和利益,如行为本身并没有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范,则不构成违法。"客观违法说"以行为的效力为着眼点,采应受或已受法律保护的权益被侵害为界限,凡侵害应受或已受法律保护的权益,即使行为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或禁止性规范,也构成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⑹我国法律中《民法通则》是采用的是"主观违法说",而《环境保护法》则采用的是"客观违法说"。所以从这一角度看,两者达到的是同一结果,只是在解释和理解方面采用了不同的方式和角度。同理二要件说与三要件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只不过三要件说把违法性的涵义周延扩大化,但两者都一致否定环境侵权行为的成立以污染行为违反国家既定的排污标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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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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