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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第十六条解读

http://www.dffy.com 2005-12-28 18:43:42 作者:孙克敏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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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第16条规定如下:
  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对于第16条的理解,关键是对其第1款的理解,第2款应和第1款作相同的理解。而对第1款的理解最大的分歧在于:是只对内具有效力还是对内对外都有效力。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种情形。
  1、假如A公司在章程中没有规定对外担保需要董事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在这种情况下,当A公司未来需要履行担保责任时,能不能以《公司法》规定担保合同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而本担保合同没有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为由主张免责?
  2、假如A公司的章程规定对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决议,现在该公司与担保权人签订了一个担保合同,但是担保合同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公司合同专用章,没有附上董事会决议,这个担保合同是否有效?也就是说,以后作为担保人的A公司需要履行担保责任,公司的小股东能否以该担保没有经过董事会决议为由,主张担保合同无效?还是这个担保合同对外是有效的,对内相关股东可以追究董事会或相关董事的责任?
  对于第一种情形,一般没有争议,A公司不能免除担保责任,因为A公司章程中没有规定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决议,应视为公司股东放弃了这一权利。对于第二种情形,就存在争议,似乎两种理解均符合字面意思。我们先看看,假如因为没有附上董事会决议,担保合同对外无效,那么我们能够想象经济交易中会出现什么样的情形。担保权人在签订担保合同的时候,需要审查合同有没有附上董事会决议,即使担保人附上了董事会决议,担保权人还要担心董事会决议是否依法作出?董事会决议上的签名是否真实?如果董事会决议因为程序不符合章程规定及其它瑕疵而被确定无效,此时担保合同是否仍然有效?虽然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第6条第3款,公众有权到工商管理机关查询公司章程,担保权人查询担保人章程耗费不了多少成本,但问题是确认前述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是否存在瑕疵必将会耗费担保权人相当成本,甚至根本就无法确认,这必然会增加经济活动中的交易成本。因此从《公司法》的立法精神以及降低公司运作成本便利交易的角度来看,笔者认为还是作后一种理解比较妥当,即担保合同没有附上董事会决议并不影响其对外效力,但是对内是有效的,相关受损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追究董事会的责任。
  
  (作者系杭州市行政学院教师 31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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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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