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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自封平台合理性之分析——谈衡平原则在审判实践中的适用

http://www.dffy.com 2005-12-30 8:12:12 作者:高海鹏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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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衡平”的历史发展

  如前所述,“衡平”作为弥补法律之不足的原则,可以说是伴随着法律逐渐形成并发展的。本文将分罗马法、英国普通法与衡平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着四方面来描述它的起源和发展过程,并结合一些具体案例来分析它在实践中的适用。

  ⒈罗马法的“法之极、恶之极”——罗马法学家西塞罗对一起土地侵占案的观点

  在古罗马,采用的是一种“格式诉讼”,即对于各种类型的案件,采用相对应的“格式”,原告的陈述、举证、诉讼请求必须符合对应的“格式”,才能得到支持。

  在一起土地侵占案中,原告准备进入自己的土地,但遭到被告的阻挡,原告提起诉讼。但是,在罗马法中,关于土地侵占诉讼的“格式”是:以暴力强夺他人之地,应回复占有给他人。被告因此主张:自己只是阻挡原告进入该地,并没有用暴力强夺该地,所以原告无权起诉。

  针对被告的这种观点,法学家西塞罗指出:这等于说“人家以武力强迫我离开我家时,我就有诉权;而人家阻止我进入我家时,我就没有诉权”,此观点显然是荒谬的。如果我们为了言辞而歪曲事实,并把记述这些言词的人的意志、计划和权威,全都置之不理,那么不管什么样的法律、决议、条约,都可能被变为无效、或被破坏。

  这一案例就是“法之极、恶之极”的具体表现。此句格言,并非西塞罗所创,但在罗马流传很久,众所周知。对于这句法律谚语的来源和意义,哲学家、法律哲学家、历史学家和语文学家讨论热烈,在法律层面上获得了三点共识:第一、此项格言,适用于所有法律领域,包括公法、国际法、民法以及诉讼法;第二、其中的“法”兼指法律和权利;第三、此格言的内容包括“用衡平缓和严格法”和“克服权利滥用”。

  ⒉英国的普通法与衡平法

  在英国,普通法是指法院共同适用的法律,是在1066年诺曼征服后,由皇家法院将现有的习惯加以普遍化而创造形成的法律,它逐渐适用于全英国。

  普通法的特色在于程序限制权利、权利源于程序,程序则依据“令状”进行。所谓“令状”,也即“诉讼格式”,是由大法官的书记以国王名义签发,上面记载着进行诉讼的要件,其数目、种类均十分有限,到1832年,还只有76种,各种诉讼格式都有严格的要件,当事人的陈述若非完全符合,必遭败诉。这种严格的格式主义诉讼,因专门职业上的因循守旧,造成僵化,不能适应社会的需要,因此产生了衡平法。

  在普通法法院因限于严格格式主义而败诉的一方,为了获得公平判决,可以向国王申诉,由大法官按负责处理。早期的大法官为神职人员,断案多凭良心上的公平,不受普通法的约束,诉讼程序也不具形式,从而比较能够缓和普通法的严格性,以适应社会的需要,这类案例就形成了“衡平法”。由于最初因大法官只根据自己的良心就个案而判决,所以时常发生冲突矛盾,其后采用了“判决必须附理由”和“判决拘束”理论,使衡平法逐渐体系化。

  针对这种衡平法,法学家圣格曼尼认为:理性和良心为衡平的基础,实现正义必须斟酌考虑个案的所有特殊情况,用仁慈调剂正义,如果仅仅根据法律文义加以裁断,实属违反正义。更有人称衡平为“受规范的正义”,正义虽然受到规范,但却与仁慈相结合,如同鞋店提供不同形式种类的鞋,使其能够适合于每个人脚的长短。

  在13、14世纪,普通法法院和衡平法法院尚能和平共存,但到了16世纪,两者为争夺管辖权而发生冲突,英王詹姆斯一世判定“普通法和衡平法互异时,衡平法优先”,衡平法法院管辖权因之更为扩张和巩固。但在之后,衡平法本身的缺陷开始显现,尤其是高昂的诉讼费用和迟延,导致其难以有效的补救普通法的不公平,最后在1873-1875年的英国司法条例取消了普通法法院和衡平法法院的区别,从此所有的英国法院都有权适用普通法和衡平法,“诉讼格式”也被废除。但是数百年的制度观念仍根深蒂固,诚如英国法制史学家Maitland所言“格式诉讼制度虽然已被埋葬,但仍从坟墓支配着我们”;英国法官Lord Aktin也表示“当这些古老的鬼灵带着中世纪的脚镣、发着声音在立在通往正义的路途上时,法官应坦然无惧的通过”。

  由此可见,衡平法不是独立自足的法律体系,而是普通法的补充和诠释,它以普通法地存在为前提,补普通法之不备,给予新的救济方法,尤其是缓和普通法的严格性。

  衡平法创造了许多重要制度,例如信托、禁令、和强制契约履行等。有许多格言浓缩了衡平法的原则,例如“寻求衡平救济者必须先履行自己在该争议中的义务”、“法律文件书写不正确应允许当事人按其真意加以改正”、“请求法院救济者须有洁净之手”。

  ⒊近代民法中的衡平——解读莎士比亚《威尼斯商人》故事中的法律

  对莎士比亚的名剧《威尼斯商人》,基本上可以说是众所周知,但为了便于之后的分析,故仍作一简要叙述:

  在该故事中,安东尼奥是一个基督徒,乐善好施,放贷从不收利息,因而广受敬重;而犹太富翁夏洛克则斤斤计较,向来放高利贷,被人们憎恶,安东尼奥也十分鄙视夏洛克;为了帮助朋友巴散尼奥求婚,安东尼奥向夏洛克借款3000元应急,夏洛克提出严苛条件,双方约定如果到期不能还钱,夏洛克可以随意在安东尼奥的身上割下一磅肉,作为处罚;安东尼奥原本预期其商船可以如期返回,货物出售足可还债,但不料商船遭海难倾覆,导致无法按期偿还夏洛克的债务。夏洛克向威尼斯法庭主张权利,要求从安东尼奥身上割下一磅肉。当地行政长官以及全城百姓恳请夏洛克宽限时日,夏洛克加以拒绝并坚持起诉。在法庭上,求婚成功的巴散尼奥赶到,愿意出三倍的钱立即偿还给夏洛克,但夏洛克仍加以拒绝并执意坚持要求照双方约定处罚。法官最后按照法律判决夏洛克有权要求从安东尼奥身上割下一块肉,但同时表示约定中没有说允许夏洛克可以取走一滴血,如果夏洛克在割肉时流下了一滴血,按照法律其财产就要全部充公。最终夏洛克悻悻而去。

  《威尼斯商人》虽然只是一个故事,但在法律上可以有不同的思考或者解读。

  德国法学家耶林在“为权利而斗争”一文中,严厉批评威尼斯法庭的判决,强调个人为自己的权利而奋斗,具有极崇高的意义;为权利而斗争就是为法律而斗争,当事人提出诉讼,不仅在于保护自己的利益,也在于维护整个法律;当夏洛克表示“我要求法律允许我按约定执行处罚”时,他已经不再是要求割一磅肉的犹太人,而是凛然不可侵犯的威尼斯法律的化身,他的权利和威尼斯的法律成为一体,当他的权利消灭之时,威尼斯的法律也就消灭了;契约内容如果违反善良风俗,当然可以认为其无效,但威尼斯的法官不根据这个理由,而竟然采用诡计,即承认契约有效,又附以割肉不出血的条件,这如同承认某人可以从某处通过,但又不允许其留足印在地上;此种判决,夏洛克何能信服?在他悄然离开威尼斯法庭之际,威尼斯的法律也就悄然毁灭了。

  而德国民法学者Esser则认为,威尼斯法庭的判决是基于衡平思想,缓和了威尼斯法律的严酷;衡平思想的重要作用,不在于对法律的公开抗争,而在于对契约或者法律解释方法上加以宁静的影响,引入法律的价值观念,以排除“法之极”所带来的“恶之极”;威尼斯的法官对夏洛克割肉的要求,不采用权利滥用的观点,而是依据契约解释加以否认,具有特殊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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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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