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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自封平台合理性之分析——谈衡平原则在审判实践中的适用

http://www.dffy.com 2005-12-30 8:12:12 作者:高海鹏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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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本文案例的分析

  在本文案例中,要判断是否应当适用“衡平”,也就可以从当事人的行为以及利益衡量的角度来考虑。

  首先、就业主而言:①业主封闭平台是为了消除安全隐患,而并非占用获益;②业主已经多次和物业公司协商,并提交了书面申请,之后十户业主统一行动,用同样的材料封闭平台;③封闭后的平台,对楼的结构和外观没有任何不良影响,也不妨害任何人的使用利益。

  可见,业主封闭平台,是出于保护自身安全的正当目的;并通过了协商、申请,而非擅自进行;平台封闭后既没有对楼的外观结构造成不良影响,也不影响任何人的使用(其实该平台本来就没有任何特别用途)。所以,业主的行为虽然在表面上违反了物业公约,但论其行为目的、方式和结果,却都是合情合理的,并无过错。

  其次、就物业公司的行为而言:①平台确实存在危险隐患,但物业公司对此没有提出任何应对方案;②当业主与之协商并提交申请时,没有证据显示物业公司明确告知了业主不许封闭平台,也没有证据显示物业公司对业主的要求作了正式答复;③在整个施工过程中,物业公司没有采取任何方式及时加以阻止,以避免业主遭受损失;④物业公司要求业主拆除封闭窗,除了没有书面批准的理由之外,再无其他理由,平台封闭对物业公司没有造成任何损失。

  可见,面对业主消除安全隐患的要求,物业公司没有积极的态度;面对业主的多次协商和书面申请,物业公司也是采取一种消极的、置之不理的态度;在业主施工过程中,物业公司同样也不及时制止,却在施工完成后,要求业主拆除。所以,在整个过程中,物业公司根本没有考虑到业主的正当利益和合理要求,其行为目的只考虑自己管理方便、而不考虑业主感受;其行为方式是消极的、并无任何有效方案消除业主面临的安全隐患、也没有尽量避免使业主遭受损失;其行为结果并不能使自己避免损失、而仅能使业主遭受损失。

  最后、就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衡量而言:物业公约之所以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房屋结构外貌”,目的显然在于防止私搭乱建、占用公共部分、影响楼的外观和使用。而在本文案例中,平台本身并无任何用途,封闭平台对楼的外观和使用没有影响。因此拆除封闭窗,除了会给业主造成经济损失、并使业主重新面临安全隐患之外,不会给任何人带来利益。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就可以发现在本文案例中,当事人的行为以及其利益衡量确实存在着特殊之处,因此就不能按一般的法律规定处理,而应就该案适用“衡平”为特殊处理。二审法院正是基于以上考虑作出了相应的判决。

  三、结论

  本文通过对现实案例的剖析,对在实践中如何适用“衡平”原则处理具体个案进行了一些探讨和思考,希望能够总结出一些规律和方法,以方便我们准确地把握和理解“衡平”对较为特殊的个别案件的适用。

  本文认为,“衡平”就是针对个案,考虑其特殊情形,不应适用法律的一般规定处理,而应斟酌该案的特殊之处为最妥当处理。“衡平”的适用,表面上是对法律的违反和破坏,但在实质上却是对法律规范意旨的维护和贯彻,正因如此,“衡平”的适用不能建立在主观性的公正感情之上,而应建立在对个案具体情况的详尽分析和对法律规范意旨的准确理解之上,只有这样的“衡平”,才能真正的实现个案公正。

  针对如何在个案中考虑适用“衡平”,本文提出如下的分析方法:

  一方面,应个案具体情形,分别考虑各方当事人行为的目的、方式、结果,加以对比评判,看何者更合情理。

  另一方面,应当分析法律规范的意旨,结合个案,对当事人的利益状态加以衡量,看是否能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达到法律规范所要求的平衡。

  从这两方面对个案进行分析之后,我们就可以发现该案的特殊之处,进而也就能够判断出该案是否特殊到必须适用“衡平”。

  1 本部分相关资料来源自台湾学者王泽鉴“举重明轻、衡平原则与类推适用”一文,载于《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8》,第15-37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1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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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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