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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太太的小鸟官司能不能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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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6-1-14 17:48:55 作者:王学堂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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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2006年1月13日南方日报A06版《状告邻居小鸟叫声扰人 老太最终因举证不足撤诉》一文报道,因不堪忍受邻居家养小鸟每天发出的叫声,家住广州市天河某小区的一位老太太将邻居告上法庭。日前,天河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罕见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于环境监测部门无法鉴定小鸟叫声是否对人体构成伤害,老太太最终因举证不足撤诉。每天早上,邻居饲养的观赏鸟都会在阳台上发出阵阵欢叫,这让60岁的李万芬(化名)感到万分痛苦。据李万芬称,一听到小鸟叫声,自己“已受到控制的血压就会上升,心脏就不停乱跳,去年底已受到控制的病情复发且一天天加重”。李万芬曾找过邻居交涉,希望邻居想办法解决,但没有得到任何改善。无奈之下,李万芬把邻居告上了法庭。李万芬认为,几个月来的“尖锐刺耳的怪鸟叫声”已经侵害其生命健康权,要求小鸟主人“马上停止制造噪音并人道毁灭该小鸟”,此外还应赔偿原告因受噪音影响支出的医疗费共计1600多元。被告的邻居辩称,自己在自家饲养观赏鸟的行为并不违法。邻居说,自己是早上八九点或下午三四点才把小鸟拿上阳台,这时小鸟的叫声并不会干扰李万芬。邻居认为,小鸟的叫声根本不构成噪声。此外,邻居还认为自己饲养小鸟的行为还美化了环境,应该鼓励。李万芬告状反而损害了自己的社会声誉,李万芬应该赔礼道歉,并给予1500元的补偿。案件审理过程中,李万芬申请法院委托环境监测部门对传入自己家中的鸟叫声进行声级测定,天河区环境保护局某监理站站长则对法院表示,环境部门虽然可以测出声音是多少分贝,但对小鸟叫声是否造成人体伤害无法作出鉴定。 看了这样一则案例,我都不知说什么好了。不好说,有办法,咱写一写。 六旬老太因邻家小鸟争鸣而睡眠不足,邻居说你每天白白享受我家小鸟动人的歌声不支付费用也就罢了,还要赔偿?诉到法院,人家也没保护,不得已撤诉。老太太真得没理吗? 一、关于诉因理论 诉因,即在民事诉讼中原告据以提出诉讼的原因的。诉因制度具有两个基本功能:一是用以确定审判的对象,亦即诉因告知了法院的审判范围;二是借以告知被告行使防御权和防御范围。诉因制度将原告诉状写明的事实作为一种假定,明确诉状中的诉因即是当事人双方的攻防焦点。因而在诉因制度下,禁止法官擅变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不告不理原则是诉因制度的基础,其追求的是实体真实与程序公正的统一。在通常情形下,诉因是由当事人在起诉时自行确定的。我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是说,当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竟合时,法律赋予了当事人法定的诉因选择权利。 一般理论认为,从诉讼层面上讲,诉因的正当与不正当表示的是当事人诉讼技巧方面的问题,而不是当事人的诉讼目的是否正当。原告以何种诉因提起诉讼,属当事人的基本权力,当事对诉因的选定后果:一是可以顺利实现诉讼目的,二是可以限制法院的审理范围。当事人可以通过对获赔利益大小、可能性与现实性的衡量,最终确定诉讼种类。诉因功能有三,一是确定管辖;二是确定审理范围;三是确定举证责任。 从表面上看,本案原告选择诉因不当,导致其承担了太多的举证责任,导致原告诉因不能成立,当然这也有法官司法理念的问题(后述)。 二、本案涉及不动产相邻与侵权两种诉因 建筑物相邻关系,指相邻近的建筑物所有人或利用人之间,建筑物所有人或利用人与邻近的土地所有人或利用人之间,以及一栋建筑物内彼此邻近的住宅所有人、利用人之间,一方所有人或利用人的支配力与相邻方所有人或利用人的排他力相互冲突时,为调和其冲突以谋共同利益,而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具体而言,建筑物相邻关系包括以下三种:?一是一栋建筑物(如区分所有建筑物)内,因各所有人或利用人的住宅单元彼此邻接而发生的相邻关系,又称“建筑物内相邻关系”,以区分所有建筑物相邻关系为其典型。二是相邻近的建筑物所有人或利用人间,因各自的建筑物彼此邻近而发生的相邻关系。?三是建筑物所有人、利用人与邻近的土地所有人、利用人之间,因建筑物与土地相邻近而发生的相邻关系(本案属此)。 从相邻关系的发展上看,是先有土地相邻关系,后有建筑物相邻关系,现今已构成二者并存的格局。建筑物相邻关系,是较土地相邻关系更为复杂的一种相邻关系,它是20世纪开始以后,尤其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各国工业文明迅速发展,城市环境恶化和土地高度立体化利用的结果。建筑物相邻关系,一方面扩充了民法不动产相邻关系的内容,另一方面也向传统的相邻关系理论提出了挑战。因此,在现代各国,如何有效的规范这类新型的相邻关系,是各国不动产立法、判例和学说所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 。 在我国正确处理相邻关系,除了必须遵守《民法通则》第一章规定的五条基本原则外,还应该遵守《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这些原则,既是相邻各方正确行使相邻权、妥善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也是人民法院正确处理相邻纠纷的原则。 小鸟案涉及相邻关系中的相邻环保关系。相邻环保关系指相邻双方因环境问题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即相邻一方在自己疆界内行使权利时,对另一方应负有的、不得污染周围环境、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和另一方对其疆界外的人享有的、可请求其采取必要的防止污染环境措施的权利的关系。公民个人因相邻环保而发生的纠纷,主要是由于噪声、有毒物、修建厕所、畜栏等散发的臭气引起的。德国民法第906条规定:“以干涉不损害或轻微损害土地的使用为限,土地所有人不得禁止煤气、蒸气、臭气、烟气、热气、噪声、震动和其他来自他人士地的类似干涉的侵入。”我国对于相邻环保关系,没有具体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对于环境保护问题的规定在民事责任一章中,即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在我国相邻环保关系一般认为是违反国家有关环保规定后才产生的。这自然是不合适的,因为国家环保法规出于促进经济发展的立法目的及“法不干涉公民基本自由”的原则,对一般轻微环保违法是予以容忍的,这也是本案原告败诉的重要原因之一。 本案中原告选择的是诉被告所喂养小鸟产生噪音对其生命健康权的损害,即人身(精神)损害赔偿。这里涉及不可量物侵害理论。不可量物侵害是德语“Immission”一词的意译,为19世纪以来德国、瑞士、奥地利及意大利民法典中的重要概念,指噪音、煤烟、震动、臭气、尘埃、放射性等不可量物质侵人邻地造成的干扰性妨害或损害。性质上属于物权法相邻关系之一种类型。?在英美法系国家,与德国、瑞士等不可量物侵害相当的制度为“安居妨害”、“不法妨害”或“权益妨害”。依此制度,各种不法妨害他人享有的与土地有关的权利的行为均为安居妨害行为。其性质属于侵权行为之一种,具有造成损害的间接性、排他性和干扰性等特征。因英美法系无物权请求权制度,故不可量物侵害,通常被归入侵权行为的范畴,其法律效果以损害赔偿为中心。法国民法典对于煤烟、震动、噪音等不可量物侵害全然没有规定,后经判例学说的协力,形成了规范相邻建筑物间、建筑物与土地间,以及土地与土地间所生的不可量物侵害的一般规则。这一规则,称为“近邻妨害法理”(Trouble de voisinge)。依此法理,引起近邻妨害责任的唯一的实质要件,是发生损害的“异常性”或“过度性”。具体而言,在一方致另一方的损害超越了近邻关系(相邻关系)通常的忍受义务的限度时,加害一方便应承担民事责任,至于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则非所问。也就是说,法国近邻妨害责任,是一种无过错的侵权行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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