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法学阶梯 >> 民商 >> 正文                双击自动滚屏
存款被冒领后储户如何维权

http://www.dffy.com 2006-1-17 21:11:31 作者:朱华 来源:东方法眼

    绿  



  综上可知,我国对于储蓄合同的纠纷解决的法律规范的法律层次较低,银行部门规章之间还互相矛盾,因此有必要制定较高层次的法律,在合同法中规定储蓄合同作为有名合同,对于储蓄存款被冒领情况下的纠纷给予明确的法律规定。

  三、在冒领人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储户对银行的民事诉讼中,是否应当遵循先刑后民的原则

  同一事实产生双重法律事实关系可以合并审理的特殊情况。当在确认权利主体经济利益是否受民事法律保护前首先应排除不在刑事法律禁止之列时,才有“先刑后民”之说。但在传统的审判思路中,有时却不适当地将“先刑后民”问题绝对化,认为在刑事立案后判决前,民事部分都要暂缓处理。其实,这是认识上的一个误区。 先刑后民”不是绝对的。刑事“优先与否,必须因案而异。也就是说,不是所有涉及犯罪嫌疑的民事案件都需要等到刑事案件处理完毕后才能启动民事诉讼程序。存单纠纷案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13]

  (一)“先刑后民”的前提和条件

  “先刑后民”的基本原理是:因为此案的审理必须以彼案的结果为依据,而彼案尚未审结。所以,此案应当中止审理,等待彼案结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1997年 12月《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和 1998 年4月《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处理这类刑民交织案件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经济纠纷案件是否为经济犯罪案件或刑事犯罪案件。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二是刑事案件的处理是否影响民事案件的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规定:“先刑后民”原则的标准是刑事犯罪与民事责任是否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同一法律关系。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应当遵循“先刑后民”原则:《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凡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或刑事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或是同一法律关系的刑事与民事交织的案件应当遵循“先刑后民”原则:第12条如果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对于不依刑事案件为转移,追究有关当事人刑事责任不影响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应当继续审理。审理存单纠纷案件适用诉讼中止规定除应当符合上述一般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当事人有伪造、变造、虚开存单的行为或涉嫌诈骗的条件。这一条件有两个前提:一是涉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存单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如果是共同犯罪,还包括存单纠纷案件的案外人。二是涉嫌犯罪的范围必须是有伪造、变造、虚开存单的行为或涉嫌诈骗,不包括涉嫌其他类型的犯罪。除此之外,均不属于存单纠纷案件中止事由。实践中对于先刑后民适用有任意扩大的现象。例如, 在一离婚与重婚交织的案件中, 当原告在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 又以被告犯有重婚罪为由, 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请求追究被告的刑事则任。法院以“先刑后民”为由, 中止了离婚案件的审理。在对重婚案件的审理过程中, 被告下落不明, 法院也中止了审理。原告要求先处理离婚案件, 被法院以“先刑后民”为由拒绝。再如在证券托管纠纷中, 因各种原因致使投资者托管在证券投资机构的证券被盗卖、保证金被盗取, 投资者要求证券机构赔偿损失诉到法院, 法院一律以“先刑后民”为由中止审理, 造成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因此应当以刑事案件的判决会影响到民事责任的承担为适用“先刑后民”原则的标准。如离婚案件中判决离婚与否的标准是婚姻当事人的感情是否破裂, 与当事人是否构成重婚罪无关, 可以分别处理, 当事人下落不明, 对离婚案件的可以缺席审理, 不必一定等到重婚案件审结后再处理离婚问题。[14]

  (二)“先刑后民”的理性思考和实证分析

  从“先刑后民”前提和条件所包含的内容分析,案件性质应属犯罪嫌疑还是经济纠纷,关键取决于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是否是由于一方向对方实施了刑法中明文规定的某类犯罪行为。如因一方向对方实施犯罪行为,导致对方遭受经济损失,则受害方通常应向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报案,由公安、检察机关作为犯罪嫌疑案件处理。具体到储蓄存款被冒领案件,取款人持存款人丧失的真实存单取款,没有伪造、变造、虚开存单的行为。但根据案情分析,取款人有与存款人合谋利用存单重复取款骗取银行钱款的嫌疑,符合第一个条件。如果银行报案,公安机关以“诈骗”案由对存款人和取款人立案侦查,则会满足第二个条件。在存款人与取款人共同实施诈骗犯罪嫌疑没有被排除前,存款人作为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其在存单案件中债权人身份有待刑事终结才能确定,符合第三个条件。在此情况下,存款人起诉,而公安机关又要求移送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诉法院的,受诉法院应全案移送,终结民案审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而目前的情况是,银行却不报案或没有报案,只有存款人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存单被盗,存单中的钱款已被不明身份的取款人从银行提取,公安机关以“盗窃”案由对下落不明的取款人立案侦查。因不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存单纠纷案件应继续审理而不能中止。[15]

  1郑玉波:《民法债编各论》,台湾三民书局,第540页。
  2刘德强:“论储蓄合同”,载于中国民商法学网,www.civillaw.com.cn
  3沈达明、 郑淑君:《英法银行业务法》,中经出版社1992年9月第1版,第1-2页。
  4郑玉波:《民法债编各论》,台湾三民书局,第320页。
  5郑玉波:《民法债编各论》,台湾三民书局,第543页。
  6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第III页。
  7 王利明、郭明瑞、杨立新:《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债权篇)》,法律出版社2003年2月版,第15页。
  8 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73页;
  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472-473页。
  9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73页。
  10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69页。
  11董开军  《存款被冒领责任谁来负责》   杭州金融研修学院学报2003年第4期
  12马耀强 现有储蓄法律制度亟待完善 中国民商法网
  13陈光中 陈桂明是否“先刑后民”要酌情而定http://www.jcrb.com/zyw/n184/ca103557.htm
  14专题研讨:“先刑后民”司法原则2004 年第2 期 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15王建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一级法官。《政治与法律 案例研究2003年第 5 期》156-158页

此文章共有4页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查看朱华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储蓄合同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编辑:李富金

相关文章

 


上一篇: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探析 (2006-1-16 22:14:01)
下一篇:专利申请权能否作为股东投资入股的客体? (2006-1-18 10:06:50)

Google
最新文章

博客日志

博客相册
法眼论坛

 

东方法眼保留全部权利,未经协议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