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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当事人涉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之利益平衡

http://www.dffy.com 2006-2-14 21:01:11 作者:陈洪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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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交通安全法》已于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该部法律,特别是该部法律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规定,给法院、保险公司、交警部门、交通事故当事人带来的影响和冲击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已日益显现。目前我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性质,在全国范围内虽有争议,但在我省,经省高院的最后厘定,已初步明确,即在有关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专门性规定实施前,对于机动车方已根据机动车登记地地方性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强制性规定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也应适用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由保险公司直接承担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赔偿责任。笔者试就在处理该类案件时多个当事人情形下彼此之间法律关系作一探讨。
  一、共同侵权下的各保险公司之间关系及责任承担
  根据一般的侵权法理论,共同侵权行为、含共同危险行为,行为人之间承担的是连带责任;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各行为人承担按份责任。本处所要探讨的是共同侵权条件下的各保险公司责任承担问题,即行为人在承担连带责任条件下,各保险公司间是一个什么关系。一种观点认为,各保险公司之间也是一种连带责任,数个保险公司间以责任限额最高者为限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此观点颇有道理。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由于保险公司的赔偿是按无过错责任来确定的,因而,一般应由两家保险均等分担;如一家保险公司的保额低,另一家保险公司的保额高时,则分别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受害人的损失高于两家保险公司保额之和时,两家保险公司均应在保额范围内赔偿,超出部分由机动车方按责任承担;二是受害人的损失低于保额低的,则由两家保险公司均等分担;三是受害人的损失高于保额低的、低于保额高的,一般也由两家保险公司均等分担;四是受害人的损失高于保额高的,但低于两家保险公司保额之和时,则由保额低的保险公司在保额范围内赔偿,其余由保额高的保险公司赔偿。笔者认为此种做法没有相应的理论依据。
  二、一起事故中数个受害人间对保险公司赔款的分配
    法院在处理此类问题时,不仅涉及到一个平等保护问题,还涉及一个重点保护的问题,确实较难操作。实践中有等分法、比例法及结合法三种处理意见。等分法即为机动车方因同一交通事故致两人以上受伤、死亡,机动车方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其保险限额款项可按受害人的人数平均等分享有。此种办法比较公平,也较易操作,但未能区分各个当事人的不同情况及其该费用对其的重要程度;比例法为各交通事故受害人实际享有的责任限额为按其应得赔偿数额与责任限额的比例进行分割。此种方法最大的问题在未能解决在部分当事人尚未起诉或治疗尚未终结,其应得赔偿额最终尚未确定的情况下,该比例难以确定。故又产生了结合法,即机动车方因交通事故致两人以上伤、亡,机动车方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具体区分以下两种情形进行处理:如受害人均已治疗终结(含死亡),受害人或其近亲属起诉要求赔偿的,法院可将所有受害人及机动车方、保险公司都作为本案的当事人,一并处理。对机动车方所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各受害人享有的保险限额份额,可按其应得赔偿数额与保险限额的相应比例进行分割。
  对于部分受害人已治疗终结(含死亡),部分受害人尚在治疗中,已治疗终结的受害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的,每个受害人享有的保险限额可按受害人的人数进行等分。
  笔者认为,因为此问题涉及到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人身损害中还涉及到医疗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和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等的区别,同时还涉及到被害人的经济状况等,故对此问题,第三种处理办法较为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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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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