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法学阶梯 >> 民商 >> 正文                双击自动滚屏
论缔约过失责任

http://www.dffy.com 2006-3-7 20:21:58 作者:王志海 来源:东方法眼

    绿  



  (五)泄露商业秘密责任。

  这是指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泄露他人的商业秘密并致他人财产损失从而所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知悉对方商业秘密,而泄露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种责任构成泄露商业秘密的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在缔约中泄露商业秘密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理由是:一方面,此种行为发生在缔约过程中;另一方面,此种泄露商业秘密行为违反了依据诚信原则所产生的义务即保守商业秘密义务。同时,此种行为也可能造成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因为双方进入实际的谈判过程中,已经发生实质的接触关系,一方对另一方会产生信赖关系,即相信对方不会泄露商业秘密。而一方违反泄露商业秘密,违反保密义务,给另一方就会造成损害。所以,受害人就可以依据缔约过失追究行为人的缔约过失责任。我国《合同法》第43条也规定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的缔约过失责任。当然,在缔约中泄露或不正当的使用商业秘密也可能形成侵权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的竞合,这种情况下,可以由受害人进行选择。

  (六)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责任。

  依我国《合同法》第42条第3项的精神:"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也可以产生缔约过失责任。这是一个概括性条款,即除了第42条第1项、第2项所列情形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也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这里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可以根据社会发展和经济交往的需要加以适用。目前,立法机关和最高人民法院并没有作出解释,笔者认为在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违反初步协议

  所谓初步协议是指当事人在商务实践中,特别是进行非常复杂的交易时,经过协商,已就合同的主要条款或内容达成初步的非正式文件,例如协议备忘录、意向书等,该文件记载了当事人之间已达成的一致意见,有的甚至已经签字,但依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需要以书面正式合同的形式达成,或者依据法律和合同规定该文件需要报请批准,或者一方要求签订确认书,等等。在此种情况下,合同虽未成立,但双方已建立了信赖关系,如一方因过错违反了初步协议,致合同不能成立和另一方信赖利的损失,则应承担缔约上的过失责任。

  (2)要约人违反有效要约

  要约生效后能否撤销,各国法律规定不一。我国合同法允许要约人撤销要约,但要约人在下列情况下不得撤销要约:第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第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在这两种情况下,要约人如违反已发出的有效要约,擅自撤销要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违反有效的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的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它既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也不能因自己作出某种承诺而约束要约人。在要约邀请发生后,要约邀请人撤回其邀请,要约邀请人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要约邀请的内容足以使相对人产生一定的信赖,相对人为此发出要约并支付了一定的费用,若因为邀请人的过失行为违反要约邀请致相对人损失,要约邀请人就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4)违反强制订约义务

  强制订约义务是指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必须订立合同的义务。如我国《合同法》第38条规定:"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合同法》第289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这些都是强制订约义务的规定。当事人违反强制订约义务是否构成缔约过失?大多数学者认为不构成,应该按违约处理。笔者认为,在违反强制订约义务的情况下,由于合同并没有订立,不能认为当事人已构成违约,而只能认为当事人可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理由为:第一,违反强制订约义务发生在订立合同阶段;第二,违反强制订约义务的一方也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因为一方有理由相信另一方会遵守法律规定的订约义务与其订约,而另一方不遵守法定订约义务又不及时通知对方,致使一方信赖另一方会订约而支付各种费用,受害方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所以违反强制订约义务,可以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5)关于合同生效情况下的缔约过失责任问题。

  合同生效是否存在缔约过失责任问题?我国学者大多数不主张将缔约过失适用于合同成立有效的某些场合。少数学者主张:不论最终合同是否成立,是否生效,只要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的附随义务,给对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过错方均应承担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责任。   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

  我国台湾地区许多学者主张契约成立和有效情形下的缔约过失责任。如刘得宽先生认为:"因当事人一方之故意过失,怠尽说明或释明之义务而使对方缔结不利之契约时,对方得以契约缔结之际之过失为理由,请求损害赔偿","契约缔结之际的过失理论,及以诚信原则为前提。不论是契约之成立或未成立,在契约缔结开始交涉时,当事人间就负有这种注意义务。" 国外和国际商事立法明确规定了合同有效之缔约过失责任。《意大利民法典》第1337条规定:"在谈判和缔结契约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根据诚信原则进行之。"第1440条规定:"如果诈欺不是能够导致合意形成的诈欺,则尽管没有诈欺该契约会根据不同的条件缔结,但是契约有效,不过,恶意缔约人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见,不导致合意的诈欺情况下,契约有效,但恶意缔约人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3、18条规定:"无论是否宣告合同无效,已知或理应知道合同无效理由的一方当事人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以使另一方当事人处于如同其未订立合同的地位。"

  笔者认为,只要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因过错违反了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给对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害,就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不论合同是否成立、是否有效。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后,信赖利益的损失会从合同的履行中得到补偿,因此不产生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问题。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因缔约一方的过错使他方信赖利益的损失,而合同有效,受害方又无法根据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要求对方赔偿,受损方可以依据缔约过失责任请求信赖利益之赔偿。所以,缔约过失是缔约过失,合同是合同,缔约过失责任是独立于合同之外的一种独立的民事责任。

  第7章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

  7.1缔约过失责任保护的信赖利益

  信赖利益是合同法上一个重要的概念,也是合同法所保护的对象之一。然而对于何谓信赖利益?历来学者们有不同的见解。在大陆法系国家,信赖利益是指:"法律行为无效而相对人信赖其为有效,因无效之结果所蒙受的不利益。"[28]在英美法系国家,信赖利益是指:"基于对被告之允诺的信赖,原告改变了他的处境……我们可判给原告损害赔偿以消除他因信赖被告之允诺而遭受的损害。我们的目的是要使他恢复到与允诺作出。在这种场合受保护的利益可叫做信赖利益。"[29]我国学者对信赖利益的阐述大都沿着这两种说法进行的,纵观这两种说法,它们的最大区别在于前者对信赖利益采狭义的见解和界定,后者是广义上的信赖利益。实际上"信赖利益确实是一个含义比较广泛的概念,涉及多项请求权""信赖利益涉及缔约过失的请求权、合同上的请求权等各项请求权内容。""合同不履行所产生的信赖利益损失是指合同当事人因信赖对方将履行合同而致富的代价或费用,因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将造成另一方上述代价或费用的损失。"[30]缔约过失责任所保护的是那种信赖利益呢?笔者认为,大陆法系国家的概念比较符合缔约过失责任所保护的信赖利益,但是这个概念有些太窄。缔约过失责任所保护的信赖利益应当是缔约人在缔约过程中,因对相对人缔约行为的合理信赖而享有的、与正在缔约的合同存在直接联系的现有利益。它有以下几个特点:

此文章共有9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查看王志海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缔约过失责任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编辑:李富金

相关文章

 

· 论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2006-9-8 11:19:31)
· 浅谈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2006-6-5 20:52:00)
· 浅谈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及认定 (2006-5-14 18:02:45)
· 论缔约过失责任 (2006-2-16 19:48:57)
· 浅议我国缔约过失责任制度 (2005-12-12 20:38:31)
· 合同关系·缔约过失·附随义务 (2005-7-26 19:59:32)
· 枯死的篁竹草 (2005-7-10 19:20:43)
· 合同字迹不清应由谁承担责任 (2005-4-12 20:49:16)


上一篇:论缔约过失责任 (2006-2-16 19:48:57)
下一篇:应扩大探视权的主体范围 (2006-3-9 14:24:16)

Google
最新文章

博客日志

博客相册
法眼论坛

 

东方法眼保留全部权利,未经协议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