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第5章共11条规定了环保法律责任。但是,这些规定都不具体明确。一般表述为“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等,法律后果十分不明确。法律责任的追究应严格依据法律对责任构成要件的规定,规定不明确的法律责任条款实际上会造成对违法行为难以追究法律责任的后果。该章对法律处罚的规定也过轻。应该修改法律责任这一章,明确规定各种环境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在处罚力度上要与行为相符合。
综上所述,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在宏观上和微观上都存在不足之处,应当及时科学地加以修改。
[参考书目]
[1] 金瑞林主编《 环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6月版。
[2] 韩德培主编《环境保护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03年1月版。
[3] 杜群《 环境法融合论:环境、资源、生态法律保护一体化》,北京出版社,2003年版。
[4] 乔世明《 环境损害与法律责任》,中国经济出版社,1999年5月版。
[5] 陈泉生《环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6] 蔡守秋主编《环境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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