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房产的行为是否有效? |
|
| http://www.dffy.com 2006-3-31 10:04:57 作者:王学堂 来源:东方法眼 |
|
大 中 小 红 绿 蓝 黑 |
| |
|
|
|
四、本案的处理 在传统民法上,可能出现第三人向买受人主张权利的情形,大概有四种:其一,标的物的全部权利属于第三人,如出卖他人之物;其二,标的物的权利一部属于第三人,如未得其他共有人同意而出卖共有物;其三,标的物的权利一部受第三人权利的限制,如出卖抵押物或者出卖租赁物等,其四,在出卖的标的物上第三人享有知识产权。依据无处分权人的交易相对人在为交易行为时,属“恶意”抑或“善意”,可以将无权处分行为区分为二类:一是交易相对人为恶意的无权处分行为。这里交易相对人的“恶意”是指交易相对人在进行交易行为时,知道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对方无处分权。二是交易相对人为善意的无权处分行为。这里交易相对人的善意是指,交易相对人在进行交易行为时,不知对方无处分权,且主观上没有重大过失。无权处分行为的类型不同,对于其效力类型的论证也有所不同。 本人认为,本案应: (一)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的规定,认定其夫是无权处分,其侵犯了妻子的共同处分权,由此应对其妻承担过错责任,但这是内部行为,不产生对外效力; (二)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规定”,适用排除规则确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三)参照合同法第四十九、五十条的规定,按照善意取得制度,最终确认越权处分行为内部无效,但外部有效。
此文章共有2页 [上一页] [1] [2]
查看王学堂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善意取得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
|
编辑:王学堂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