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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

http://www.dffy.com 2006-4-5 20:25:41 作者:王志海 朱晓栋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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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拿大商标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后将商标和商号统一加以规定。其中第6条第(1)项规定:“根据本法的宗旨,如果一个商标或商号在按本法所规定的方式和情形下的使用会使其与另一个商标或商号相混淆,则该商标或商号构成与另一个商标或商号的混淆。”第20条规定:“注册商标所有人对该商标享有独占性使用权,根据本法无权使用该商标的人对带有与该商标相混淆的商标或商号之商品或服务进行销售、配送或广告的,构成侵权,但任何对商标的注册不得阻止他人实施以下行为,且该种行为之实施方式不可能导致该商标所附之商誉价值减损之后果:(1)将其个人姓名善意地用作商号,(2)除作为商标以外的任何善意使用(i)作为其营业地的地理名字,(ii)作为任何对其商品或服务的特征或质量的准确描述。”

  德国原先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6条规定了商号问题,1994年修订《商标和其他标志保护法(商标法)》后,将商号统一规定于该法第5条:“(1)公司标志和作品标题应被作为商业标志保护。(2)公司标志,是指在商业过程中作为名称、商号或者工商企业的特殊标志使用的标志。意图区别一企业和另一企业,并在相关商业圈内被认为是一个商业企业的显著标志的商业标志和其他标志,应等同于一个企业的特殊标志。”

  法国则在知识产权法典第L.711-4条中规定,侵犯在先权利的下列标记不得作为商标:(1)“公司名称或企业名称,如果在公众意识中有混淆的危险。”(2)“全国范围内知名的厂商名称或牌匾,如果在公众意识中有混淆的危险。”         从以上国家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在处理商标和商号冲突中,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

  第一是禁止恶意取得原则。如果以欺诈、假冒、引人误解的方式利用他人的商标、商号,即使其取得是经过了合法的程序,该取得也可以撤销。但如果是善意的,则不能随意撤销。

  第二是权利在先原则。在后的权利如果与在先的权利发生冲突,给在先的权利造成损害,则在先的合法权利得请求撤销在后的权利。

  “解决权利冲突的权利在先原则与一般意义上的保护在先权有不同的含义。保护在先权通常指在后权指控在先权利无效时,权利的‘在先’就成为抗辩理由。解决冲突的权利在先原则则直接主张在后权利的不当,并可要求将其撤销。”③

  第三是以有可能产生混淆为标准。不仅商标和商号的相同是混淆,而且相似也可能是混淆。从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进行分析,考虑到公众的视觉效果,只要足以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以及不同经营者之间具有关联关系造成误认的,都应认为是“混淆”。

  三、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之解决

  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并且考虑我们国家的国情,商标和商号的解决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应该整合我国在商标和商号上的立法资源,形成统一的法律体系。我国现在虽有各层次的规范,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行政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部门规章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有《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但是这些立法过于分散,且规定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另外,立法上有必要提升商号权的法律地位。商号权仅在行政法规中规定,与商标权相比,地位的极不对称。可以有两种做法,一是将商标和商号统一规定于《商标法》中,二是将它们规定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

  其次,改革企业名称登记制度需要考虑的因素有:

  (一)在客观上,某些规模小的企业,某些不同行业的企业,某些相离较远的行政区划的企业,不会发生商标和商号的纠纷。如果在这些范围内也必须做到商标和商号的不相混淆,不利于成本的节约,也没有这个必要。

  (二)中国国土广阔,企业众多,汉字数量有限,且企业都想取一些褒义的企业名称,最起码是中性的。如果强求所有企业的名称都不得和其他企业的商号或商标相混淆,也不现实。

  因此,应当将企业名称登记分为两类。第一类,在省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企业,其商号权的效力及于全国各个行业;第二类,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企业,其商号权的效力仅及于所登记机关的管辖范围的所有行业的企业,或者是所登记机关的管辖范围的本行业的企业。

  在此管理体制下,应遵循强制和自愿相结合的原则:企业的注册资金达到一定数额,则必须在省级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在此基础上,允许企业根据自己的长远规划,自由选择登记方式,企业为自己的选择承担法律责任,即一旦发生纠纷,由企业承担法律后果,不得归咎于管理机关。

  再次,应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建立计算机联索查询系统,要实现商标和商号的交叉查询,实现省级及其以上级别管理机关的全国所有行业的查询。

  [参考书目]

  ① 《知识产权法》,郭庆存主编,山东大学出版社,2001

  ② 《知识产权法》,郭庆存主编,山东大学出版社,2001

  ③ 《商标权与其他相关权利的冲突与整合》,王 强,摘自《知识产权文丛》第9卷,郑成思主编,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8月第1版

  (作者单位: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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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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