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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一人公司及其信用构建

2006年05月17日09:23 江苏法制报李清泉人次浏览 评论字号:T|T
  所谓一人公司,顾名思义,系指股东(自然人或法人)仅为一人,并由该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的有限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我国最新修订的公司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这也就是说,我国现只承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就责任承担方面来说,一人公司所承担的是和一般有限公司相同的有限责任,即公司只以自己的财产对所欠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只以自己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极大地降低了希望单独创业的投资人的投资风险,较之以往的个体工商户或是个人独资企业对经营组织所欠的债务,不但要用经营组织的财产,而且还要用个人的财产承担的无限责任而言,有限责任是一人公司的一大特点。
  传统意义上公司的治理机制的有效运作和完善,很大程度上在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个机构之间的相互协调与制约,各自发挥应有的职能,平衡各方的利益。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人,公司完全由一个人控制,而缺少其他股东的制约,本应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分别行使的权力集于一人之手,股东个人意志无须转化即为公司的意志,这就使得一人公司治理结构问题更加突出,其滥用公司法人资格的可能性更大,为保护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防止其隐匿或抽逃公司资产,逃避债务,新公司法专门做出了特殊的规定:
  首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万元,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3万元相比数额较高,并且实行法定资本制,注册资本必须一次性缴足;第二,一人公司必须在公司营业执照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予以公示;第三,对投资主体做出了限制,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第四,进行社会审计监督,一人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五,在发生债务纠纷时,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的财产,股东即丧失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必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并要求由公司股东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公司的独立性并未受到损害。这些规定比其他国家关于一人公司的规定更为严格,既为广大投资者创业增加了新的渠道,又有利于规范一人公司股东的行为,防止一人公司可能产生的弊端。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合法化无疑可以促进资本流通,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但我们必须认识到,信誉和诚实是进行市场活动最基本的品质,任何制度都需要一个良好的信用体系为根本,在信用缺失的情况下,再好的制度也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世界上几乎所有的国家也都已将信用视作最重要与最基本的行为标准。
  反观当前我国,信用体系尚未完全建立,信用度还不高,抽逃出资、虚假出资、财会报表作假等丑恶现象经常见诸报端,公司设立尤其是公司运行状况的信息不透明、不完整、不真实的现象也仍然比比皆是,兼之缺乏有效的制度制约,信用缺失在我国已经成为一大危害,其影响和冲击是十分广泛和严重的。
  面对以上种种问题,需要对如何完善我国的信用体系认真做出思考,以保障一人公司的顺利进行,避免为此付出过高的社会成本,对此,笔者有以下几点建议:
  一、在政府的支持及社会各界的协作下,建立具有专业化、规范化、权威性的信用评估机构,建立各种客观公正的信用评估指标,使一人公司在争取市场信用方面有明确的努力方向和具体追求目标,也使诚实守信的市场行为得到应有的效益回报,使得市场主体会高度重视自身信用问题,进而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良好建设。
  二、加大力度进行信息公开共享系统的建立与完善,构建一人公司基本信用数据的开放制度,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建立完善、统一、规范、透明的信用披露制度,以实现信用信息资源共享。我国目前存在着交易行为透明度低,交易行为的信息传递不畅的现象,造成公司的失信行为不能被所有潜在的市场参与者及时发现,那么,企业或个人就容易摆脱信用的约束。因此,信息非对称性的存在是公司失信的重要原因之一。而采取信息公开化,高度透明化的方式,会使各公司为了寻求持续发展,不愿也不敢为了眼前的利益而以公司的信用度为赌注,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欺诈、抽逃资金和虚伪陈述等失信行为,防止了股东对一人公司法律人格和有限责任的滥用,可以较好解决我国当前信息严重不对称的现状。
  三、加大惩罚力度,建立和完善信用制度立法。通过各种制度和法规的完善,形成对虚假行为的强力制约,以法律的手段对一人公司的运行进行规范。主管部门应加大对企业失信的监督和惩罚力度,让失信企业为其失信行为支付相对较大的成本,使失信者不敢为,不能为,使失信者同样也失利,以此威慑其诚实守信地进行市场经营活动。
  四、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制度。由于一人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人,经营权与决策权皆集于其一身,公司的失信行为实际上往往是该股东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直接决定和做出的,因此,公司的失信行为一般也可以看作是公司股东个人的失信行为。为了防止公司股东为了追求不正当利益,在实行了种种失信行为而造成一人公司信用度低劣的情况下,解散该公司而建立新的公司,以期摆脱失信后果、摆脱信用约束的行为,这就需要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制度,将一人公司的信用度和公司股东的信用度挂钩,在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在对公司的失信行为进行曝光和惩罚的同时,让该股东的个人信用也记上不光彩的一笔,使失信者无所遁形。
作者:李清泉责任编辑:徐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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