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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人说明义务举证责任的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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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6-5-30 20:53:23 作者:张文旺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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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以认为,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和特约条款是保险人的说明义务的内容。其它条款和解释条款是保险合同的补充性和解释性条款。前者的举证责任由保险人承担,后者的举证责任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分配。
(三)保险合同的举证责任的分配受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的影响。
众所周知,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交易能力存在差距,他们对保险知识与产品知识的把握不平衡,信息处理也不对称。随着保险消费的普及和大众化,如何维护交易公平是保险合同法必须面临的现代课题。在对保险交易管制逐渐放松现实背景下,强化保险人说明义务、适当提高保险人在缔约信息收集与交流方面的注意义务水平是一种合理选择,各国保险法对保险人说明义务的规定越来越严格。我国保险法规定也不例外。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理论,当争议事实的有关证据材料完全处于一方当事人的支配与控制之下,由掌握这些证据材料的当事人而不是由无法取得或接触证据材料的对方当事人负举证责任,显然是公平合理的。立法者可以通过法律推定将举证责任倒置,由掌握证据材料、有条件证明的一方负举证责任。⑦
我国保险法第10条第3款规定,“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予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第6条规定 ,“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按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或言之,我国的保险人以公司法人为限,自然人和其他任何单位组织都不能经营保险事业,且保险公司应以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为其具体的组织形式。保险合同虽为非要式合同,但为了保护交易安全,有利于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根据保险法和保险业的惯例,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凭证主要有投保单、暂保单、保险单和保险凭证等。根据保险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定,“……。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保险人于是就通过制定格式合同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这种保险合同的证明文件的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由相对于投保人而言其交易能力、信息占有等处于优势的保险人提供。发生争议后,有关证据材料无疑会被保险人所控制。为公平合理起见,虽然法律未明确规定将举证责任倒置给保险人,依照证据规定第7条关于“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的规定 ,可以保险人更易接近保险单证,举证能力强于投保人,以及保险人未尽说明义务由于种种原因发生率较高的事实为由,把举证责任分配给保险人。
综上,笔者认为,保险人说明义务的举证责任应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也持该观点。该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保险人对是否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本身,不能证明保险人履行了说明义务。”关于保险人的举证的范围,笔者认为包括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和特约条款。对于双方当事人的其他约定和保险合同的解释条款,则按“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分配举证责任。那么,本文篇头案例中B公司应举证证明其是否对免责条款进行说明。
①见《保险法》,温世扬主编,法律出版社,2003年12月第一版,第42页。 ②转引《反差与调适:保险说明义务的履行》,曹兴权,载西部民商法网,2005.4.27 ③见《保险法》,李玉泉著,法律出版社,2003年8月第二版,第61页 ④见《反差与调适:保险说明义务的履行》 ⑤ 见《合同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担》,李浩著,载于中国民商法网,2002. 10 .10 ⑥ 见《反差与调适:保险说明义务的履行》 ⑦ 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李国光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2月第一版,第9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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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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