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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混业经营的法律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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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6-6-1 19:43:45 作者:沙建平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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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大司法改革
混业经营的开展与发展需要一个良好有效的市场,而一个有效的市场首先需要有效的规章制度,违反游戏规则的人如果得不到应有的惩罚,规则就会失去应有的效用与权威甚至可能被人藐视,这样即便有再多的规章制度也不会被人所重视。而良好的法律制度需要一个独立有效的司法体系来支撑与执行。虽然我国现有的一些法律法规在世界范围内是先进的,但其实际执行情况却并不是十分乐观。在有些地方与时候还是有着"执法难"的情况存在,或是由于地方保护的存在,或是由于法律普及的不够。因此,我们必须建立一套高效率严要求的司法体系来保障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
(三)建立有效的监管体制
积极有效的监管体制也是对法律法规及其执行的一种必要的补充。即使是再完善的法律和高效率的执法也难免有漏洞,这就需要建立一套有效的监管体制,规范具体部门的行为并予以监督。因此,我们应该设立有各级金融监管部门参加的协调机构,进行信息的共享与交流沟通,定期或不定期的对经营情况和法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充分发挥联系协调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企业管理机构的积极作用,加强依法监管,切实发挥银行同业公会、保险同业公会、证券业协会等行业组织的管理与协调职能,提高行业自律意识与自律水平。同时借鉴国际金融界出现的先进技术设备和完善监管经验,建立健全金融风险预警体系,建立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组织协调机制,健全以资本充足性、资产质量和风险度为主要内容的监管运作机制,切实防范和化解各种金融风险。
(四)混业经营的法制目标
建立一套适应我国实际情况的有关混业经营的法规,为混业经营的发展提供法律上的保障与相应的规章制度,并作好监管工作。由于我国缺乏有关混业经营的法律法规,因此适当的借鉴是十分必要的。综观西方国家关于混业经营的法律法规,具有代表性的就是1986年英国的《金融服务法》和1999年美国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而《金融服务法》的出台有效地改变了英国金融市场的结构,促进了市场的全面竞争,使英国金融市场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英国金融市场上再度出现了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全面融合的局面。明确了金融监管机构和被监管者的权力、责任及义务,统一了监管标准,规范了金融市场的运作。《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强调改善监管体制,授权监管部门提出金融业务限制,要求授权货币监理、联邦储备理事会、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证券与交易委员会等机构在符合法律规范和原则的前提下,通过条例或命令,对金融机构的资本、管理以及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与其他公司和联营者之间的交易和关系加以限制和要求。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联系协调和机构之间的数据共享;对经营业务和监管中涉及的客户隐私信息的使用、披露作出了细致的规定并加强在金融产品方面对消费者的保护,l这一法案的诞生,促进了金融产品的创新、降低了成本,提升了美国金融市场的竞争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给市场注入了新的活力。有鉴于此以及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日后关于混业经营的法律应该是强调改善监管体制,授权监管部门提出金融业务限制,通过条例或命令,对金融机构的资本、管理以及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与其他公司和联营者之间的交易和关系加以限制和要求。加强信息交流与共享,注重对客户信息的保护与权益的维护,使混业经营在法律的监督下得到充分的发展。
实现混业经营必须以法律作为平台,没有健全和完善的法律体制,就不可能加快推进金融自由化的速度。制定混业经营法律法规,改革司法体系,增强金融系统的"内在稳定",降低金融风险,提高金融资源利用效率和金融运行质量,应对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在竞争中完善我国的金融体系增强我国金融业的综合竞争力。
主要参考文献:
1:《中国证券市场发展、规范与国际化》 曹凤岐主编 中国金融出版社 1998 2:《证券法理论与实务》 徐杰主编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2000年6月版 3:《金融创新与法律变革》,陆泽峰 著,法律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 4:《监管放松与重新监管》,(美)艾伦 加特,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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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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