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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混业经营的法律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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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6-6-1 19:43:45 作者:沙建平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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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全球化步伐的日益加快,国际金融市场中金融衍生产品层出不穷,特别是银行、证券、保险功能的相互融合,金融混业的趋势更加明显。虽然年前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制定与修订,在法律上为日后银行混业经营的开展保留了一些空间,但是这还是不能满足日益发展的形势的要求。这需要严谨而审慎的分析与工作。制定混业经营法律法规,改革司法体系,增强金融系统的"内在稳定",降低金融风险,提高金融资源利用效率和金融运行质量,应对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在竞争中完善我国的金融体系增强我国金融业的综合竞争力。
关键词:混业经营,金融监管,司法改革
随着全球化步伐的日益加快,国际金融市场中金融衍生产品层出不穷,特别是银行、证券、保险功能的相互融合,金融混业的趋势更加明显。自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在日本和欧洲业已逐步放松了对于银行业经营模式的管制,银行业与证券业之间的传统区分逐渐的模糊,两者间逐渐出现自上世纪二十年代末三十年代初以来的再次融合。而这首先体现在所谓的英国 "金融大爆炸"(Big Bang)。1986年10月27日,英国政府出台了《金融服务法》,它允许银行从事证券及其他投资等,成为没有业务界限,无所不包的金融集团。英国的一些大银行以银行子公司的形式进入证券业,大银行还兼并了保险公司和房地产交易机构。《金融服务法》的出台有效地改变了英国金融市场的结构,促进了市场的全面竞争,使英国金融市场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英国金融市场上再度出现了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全面融合的局面。随后,其他西方国家也相继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并且逐步放弃了分业经营这种制度,转向了混业经营。而这些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美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并在一定程度上促使美国于1999年11月4日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Financial Services Modernization Actor 1999)都为金融机构提供一条龙的全方位服务提供了法律依据。这一法案的颁布标志着当今金融法律已经从规范金融活动过渡到管理和防范金融风险,并向推动金融市场主体的联合、竞争和效率方向发展。该法案体系庞大,内容涉及包括银行、证券和保险在内的整个金融业活动的具体规范以及在权利和程序方面的具体可操作规范,其要点包括(1)促进银行、证券和保险之间联合经营,加强金融机构的竞争;(2)强化银行业与工商业的分离,实现金融体制的现代化;(3)保留并扩展监管机构,加强金融监管;(4)强调消费者保护;(5)强调对小企业和农业企业提供金融服务;(6)以法律形式做出对有关课题进行研究的明确要求。综观英美两国的对于银行混业经营的有关立法无一不是对于现实金融生活的回应,是适应金融业进一步发展的必然需求。在倡导金融自由化与效益优先的理念之下,这些法律法规都适时地放松了对金融机构的过度严格的管制,特别是解除了对金融机构在利率水平、业务范围和经营地域选择等方面的种种限制,这对恢复金融业的竞争,提高金融业的活力和效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而再回来看看我国现在的情况吧,银行的混业经营是不可逆转的趋势,然而在即将完全放开金融服务市场,再没有政策保护必须直接面对跨国金融机构更加激烈的竞争的时候,我们似乎准备的还不够,首先是仍然施行分业经营的我国银行必须面对国外那些实行混业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的强有力的竞争,从而影响我国金融业整体的竞争力。其次,面对于即将到来的变革我国在立法方面还缺少有效的措施。虽然年前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制定与修订,在法律上为日后银行混业经营的开展保留了一些空间,但是这还是不能满足日益发展的形势的要求。这需要严谨而审慎的分析与工作。
一、混业经营的可行性分析
(一)混业经营在政策与法律上取得了一些支持。
这点可以从《中国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的修改看出。新修改的《商业银行法》将"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的规定修改为"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而这一修改,为国务院将来适当放宽商业银行投资渠道留下了余地。另外,2004年2月发布的《国务院: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和稳定发展的9点意见》,强调健全资本市场体系,丰富证券投资品种,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品种创新机制,清晰地强调发展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以及前些年陆续颁布的允许有条件的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允许在银行同业拆借市场进行国债回购业务,以弥补短期头寸不足,以及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作质押向商业银行贷款等。这些实际上是将商业银行与证券公司连接起来。允许保险资金通过证券投资基金进入股市。允许银行代理人寿保险业务。还有就是2001年7月《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明确商业银行在经过央行批准后,可以开办金融衍生业务、代理证券业务,以及投资基金托管、信息咨询、财务顾问等业务。正是这些法律法规为银行、证券、保险,在资金和业务上相互渗透提供了法律的基础。另外,中央银行重新受理了中国建设银行经过修改的资产证券化方案--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资产证券化,银行资产证券化已是箭在弦上,一触即发。保险公司积极准备发行次级债券、以各种方式直接投资资本市场的实施方案,得到了中国保监会的支持。而这些法律法规为日后银行进行混业经营打下了良好的基础,至少为在现今分业经营的情况下通过个案处理,特批处理的方式来进行混业经营的探索和试点提供了空间。
(二)信息与通信技术的发展为混业经营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当今的金融业混业经营制度是以先进的信息和通讯技术为基础的,以服务为依托的金融业可以借助信息技术开发新的金融工具,拓展服务空间,改进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时效性,从而提高金融资本的效率。而我国现在银行基本上实现了电子化和网络化,在信息与通信方面也有了长足的进步,这就为混业经营的发展提供了较为有力的基础。
(三)近些年来经过不懈的努力我国在金融监管方面取得了不少的经验并在摸索中不断的走向成熟。政府与监管执行部门的行为也日益的规范与合理,应该有能力应对银行混业经营所带来的不确定性因素。
(四)作为银行来讲也迫切的希望进行混业经营。因为通过混业经营能够更好地发挥金融中介的职能,向更多的客户提供更为全面的金融服务,实现信息和监督成本最小化,减少经营风险,获得商业化发展的巨大空间,并建立稳定优质的基本客户群。并且经过近一段时期的调整与改革,银行的资信状况也有所好转,有一定的能力开展混业经营。
二、混业经营的法制需求分析
(一)取得法律实际性的突破
首先要对银行、证券、保险的相互融合提供法制保障,研究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金融法律体系,实现"依法治业"。虽然商业银行法的修改给混业经营留下了空间但并没有明确的指出允许银行进行混业经营,也可以这么说到现在为止混业经营还没有真正的法律依据与保障。根据我国《保险法》104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它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与妨碍保险公司开展新的业务与投资于更加广阔的资本市场。因此,我国政府必须在立法与现有法律修改的基础上有更大的动作。根据我国的国情,并借鉴国外有效的经验,指定出适合我国混业经营的法律体系。基于现状,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先出台一些具有一定时效性的部门性法规,允许在一定范围内开展混业经营,在有一定基础的情况下制定一套完整全面的有关混业经营的综合性法律,类似于美国1999年出台的《金融现代服务化法案》包容了银行保险证券等各方面的具体规范与权限的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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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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