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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赌博是民事借贷还是诈骗

http://www.dffy.com 2006-6-9 10:39:34 作者:钱娟芬 来源:江苏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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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被告人高某某原系常州市武进区某初级中学教师。2003年2月至10月间,高某某虚构其兄开厂缺资金、与其兄合伙做生意缺资金、丈夫做生意缺资金、丈夫及朋友出交通事故急需用钱等理由,通过写借条等方式,先后向10位同事及学生家长借款共计人民币205000元用于赌博。案发后,高某某家属协助退还赃款15000元。
  评析:在审理高某某案件过程中,对于高某某通过写借条形式借得款项行为是属于民事借贷行为还是构成诈骗罪,存在较大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高某某的行为属于民事借贷行为。首先,被告人高某某每次借款均有正当理由,不存在恶意取得款项的情况。被告人高某某其兄确实搞经营,丈夫也曾做生意。被告人高某某借得他人款项有其正当性,也有其合理性。其次,高某某每次借款均出具了“借条”,在形式上符合民事借贷行为的要件。第三,被告人高某某承诺还款,有一定的还款能力。第四,高某某的行为之所以属于民事借贷行为,从其每次借款均出具借条可以反映她具有还款的诚意。“立有字据”更说明高某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之目的。高某某客观上没有实施诈骗的行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之目的,事实上,受害人的损失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来救济,应认定高某某的行为属于民事借贷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高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所谓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从本案看,第一,高某某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高某某向10位同事及学生家长借款时,分别谎称“其兄开厂、经商缺少流动资金”、“丈夫、朋友出交通事故”,但所借款项实际均用于赌博。第二,高某某的行为具有非正当性。本案中,高某某虽然借款时均出具了“借条”,但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借款理由不具有合理性;款项均用于非法活动,借款用途具有非法性。第三,高某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高某某在短短8个月内向他人借款达20余万元,不仅不能在约定期限内归还他人借款,而且寄希望通过赌博活动来归还借款,直至将借款血本无归,后自动离职不告而别达20个月。第四,高某某骗取的财物达到了“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且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或者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本案中,高某某骗取他人财物达20余万元进行赌博活动,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协助退款15000元,尚有18万余元无法返还。综上,对被告人高某某的行为应认定构成诈骗罪,且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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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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