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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应予以修改

http://www.dffy.com 2006-6-30 19:37:42 作者:陈明贤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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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审判实践中,对于“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而引起的诉讼时效中断,基本上没有较大的争议,也容易把握。但对于“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引起的诉讼时效中断,争议较大,也较难把握。有的案件当事人诉讼到法院已超过诉讼时效,当对方当事人提出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时,债权人提不出有力的证据证明未超过诉讼时效,只是陈述某年某月向债务人主张过权利,法官在问明原因后,有的再次给予债权人举证的机会,债权人就随便找几个熟悉的证人作假证应付;有的法官直接判决支持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其理由是,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推测,认为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债务人主张过权利;还的有法官判决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案件上诉到二审被改判或者被发回重审。因此,法官对诉讼时效中断的掌握尺度难以统一。

  对于诉讼时效的证据审查与认定,有的法院规定,对债权人证明其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证据材料,应当从宽审查和认定,对债务人提出时效抗辩的证据材料要从严审查和认定。审判实践中,一般产生矛盾的双方当事人不是亲戚、朋友,就是关系较好的同事、商人等,因此,有的债务人在欠帐时,债权人碍于情面,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单方面打电话催要,或者单独上门催要,一旦关系僵化时,债权人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就找亲戚、朋友等关系较好的人作证,在从宽审查的情况下,债权人的利益便能得到支持,长期下去,导致对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审查不严谨。因此,对于“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引起的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笔者认为应当将该规定修改为:“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向有关机关提出要求处理或者调处时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这样规定既能让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即时主张权利,又能避免债权人因举证不能,而导致法官认定一方证据从宽的可能性,从而切实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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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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