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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害肖像权是否以营利为构成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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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6-7-16 18:55:31 作者:王学堂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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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此处抛弃了传统的营利为目的说,似乎是对现有法律的补充,运用此法条更为合适。此文章共有2页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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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学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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