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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反公司章程的法律后果

http://www.dffy.com 2006-7-21 19:38:07 作者:李鹏飞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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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股东违反公司章程的法律后果分析。

  公司法有关股东违反股东违反公司章程的法律后果的规定相对于其他主体而言比较多。下面笔者根据公司法对此方面的相关规定试做分析。

  公司法有关股东违反公司章程的法律后果的法律条款主要有公司法第20条(滥用股东权利)、公司法第21条(控制股东违反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公司法第28条(不按章程认缴出资)、公司法第31条(低价出资)、公司法第84条(发起人不按章程认缴出资)、公司法第94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公司章程出资或者出资不足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笔者认为,股东违反公司章程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以下几种分类。

  a 从责任性质上分,可分为侵权的法律后果(如滥用股东权利,包括控制股东违反关联交易的管理等规定等情况)和违约的法律后果(如出资不实应当向股东承担责任);

  b 从责任对象上来看,可分为股东对股东的法律后果、股东对对公司的法律后果、股东对债权人的法律后果等;

  笔者在本专题“(二)-1”中已经就公司法对股东违反公司章程的法律后果规定不足作出过分析。结合上述相关分析出的不足。笔者认为应当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a 在股东违反章程出资不实时,如何协调公司和其他股东的诉权问题。公司法28条规定,股东不安规定缴纳出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外,还应当向按期缴纳的足额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依据这一条无法判断当股东未按章程出资时,谁有权要求股东补齐出资。表面上看,好像股东也有这个权利(条文中有“还应当”的字样)。但是笔者认为,应当根据情况作出区分,在公司成立之前,股东既有权要求未出资股东出资,也有权同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在 公司成立后,要求补齐出资的诉讼主体首先应当为公司。这是因为公司成立后,不仅是公司内部主体利益的连接点,也是公司外部主体与股东利益的连接点。因此,以公司主张权利也是对外部主体利益的保护的需要。此外,如果以股东作为诉讼主体,就会形成代表诉讼制度,因为未出资的股东的出资毕竟是向公司交付,而不是交付给某个股东,股东的行为直接受益主体是公司。很显然,股东起诉要求未出资股东补齐出资的行为系代表公司而为。然而,根据代表诉讼制度的原则和立法实践(如公司法相关规定),代表诉讼均需要一定的条件或者或者说顺序。笔者认为,基于这一理解。要求股东补齐出资的诉权,首先应当由公司来行使,只有公司殆于行使时才授权股东来行使,即实行代表诉讼制度。

  b 股东违反章程的规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法律后果的问题。股东违反公司章程的出资规定、违反公司章程的对外担保的规定、违反章程的处置公司财产的规定、违反公司章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均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笔者认为,在设定股东违反章程规定对债权人产生的责任的问题时,应当作出区分。股东违反公司章程的出资规定,导致公司出资低于最低法定注册资本的,应当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直接要求各个股东对债权人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股东虽然违反公司章程的出资规定,但是已出资部分已经达到法定最低注册资本要求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未出资的在未出资范外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其他股东对此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关于股东违反公司章程的其他规定事项是否需要向债权人承担责任的问题。笔者认为,要谨慎对待。一般而言,股东违反公司章程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后果将由公司直接承担。除法律明文规定和授权、指引的条款外。公司章程应当视为一种股东之间的合意。股东以外的第三者一般不应援引章程主张权利。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除出资外,股东是否应当基于违反章程的行为需要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关键在于股东违反章程条款的性质。如果股东违反章程条款为强行性条款和法律明确授权由章程规定的事项(如对外担保)的规定的,股东应当在公司承担责任之外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为宜。这样既能维护章程的合同性质的一面,有能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c 除不履行出资义务外,股东还应当就自己消极违反公司章程的相关行为承担法律后果。如不按章程清算等。

  C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违反公司章程的法律后果分析

  公司法有关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违反公司章程的法律后果主要是公司法第21条、第113条、公司法第150条、公司法第153条来规定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上述人员在违反公司章程时主要应当向公司和股东承担责任。笔者在本专题“(二)-1”中已经就公司法对上述相关人员违反公司章程的法律后果规定不足作出过分析。在此不作赘述。但是需要补充的一点探讨的是,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违反公司章程时是否需要对公司以外的主体承担责任的问题?笔者认为在这一点上应当比股东违反公司章程对外承担责任的设置更为谨慎。这是因为,上述人员与股东不同,宽泛的说,他们也是公司职员(尤其是高管人员),他们的行为是一种职务行为。依据民法的相关原理,职务行为的后果应当由公司、企业来对外承担,而不能由实行职务的主体直接对外承担。由此,一般来说,上述人员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损害公司以外主体利益的,应当由公司向相关主体承担责任。但是,辩证考虑,公司章程中有国家意志的体现,公司本身又肩负着巨大的社会责任,公司的诚信对社会影响巨大,而在“董事会中心和高管主义”盛行(尤其是上市公司)的今天,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行为对公司社会责任和诚信的实现,均有很大影响。考虑到这一现实要求,在一些十分重要的领域设定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违反章程的对外责任制度还是必要的。当然,这种设定必须是科学和谨慎的。

  D  公司职工违反公司章程的法律后果分析

  我国公司法没有明确界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职工具有约束力。因此,在此探讨公司职工违反公司章程的法律后果似乎缺乏必要的法律基础。笔者认为,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大宪章,是公司治理的“最高准则”。而公司治理又必然包含公司中职工的管理问题。因此,公司章程不可避免的要涉及公司职工的问题,但是,为了维护职工的利益,公司章程的有关职工的规定必须是在法律原则指导下进行,或者制定的内容应当通过职代会的认可。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公司法应当规定公司章程中有关公司职工的相关规定应当通过职代会民主评议后才能生效的规定。只有在这样的一个前提下,职工才会为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买单。

  (2)公司外部主体违反公司章程的法律后果的分析。

  我国公司法没有对公司外部主体违反公司章程的法律后果作出规定。当然,这受到传统理论的影响。传统的理论认为公司章程是股东意志的结晶,是一种合意的行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其不能约束股东以外的主体,即不对股东以外的主体产生约束力。由此,也就无所谓违反公司章程的法律后果的问题了。

  当然,这一论点是不能成立的。笔者在本专题的“一”中有关公司章程的额性质的分析,就是要表明,公司章程是国家意志和公司股东意志的结合,公司章程不是一种绝对的私人秩序。公司章程的这种国家意志和股东意志的合意结合体现者法律对社会利益的一种分配,即公司章程记要维护股东的利益,也要维护交易相关人、其他公司以外主体的利益。由此决定,公司章程不仅可以对公司内部主体产生约束力,而且对公司外部主体也能产生约束力。事实上,公司章程中有关外担保制度、关联交易的审查制度、股权转让程序和限制、有限责任公司的优先权问题、重大财产出售、合同交易问题、公司对外投资问题不仅与股东、公司利益相关,而且也与交易相对人、公司和交易相对人以外债权人利益息息相关。因此,无论是公司内部主体违反章程中上述相关规定还是外部主体违反上述相关规定,均可能损害公司、股东、公司以外其他第三者的利益。由此,如何维护这些利益,维护以公司为主体的交易的安全性和公平性问题要求我们应当关注公司外部主体违反公司章程的法律后果的研究,而不是视而不见或者单存的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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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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