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问题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因而解决这些问题,也不是短期内奏效的,它需要法律人经过长期的研究探索,才能不断地使之完善。通过以上论述,笔者认为法律界应从转变司法理念入手,从追求“客观真实”到追求“法律真实”,在限定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自由心证判断原则在审判实践中的作用,并明确盖然性标准,使法官依据“最大可能的标准”作出裁判,最大限度实现审判的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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