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免责条件
即法律明文规定的当事人对其不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我国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主要有:
一、不可抗力。《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的损耗。见《合同法》第311条。
三、债权人的过错。见《合同法》第311条、第370条。
5.2免责事由
所谓免责事由,是指免除违反合同义务的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因和理由。具体包括法定的免责事由和约定的免责事由。具体内容如下:
一、不可抗力。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体地说,不可抗力独立于人的意志和行为之外,且其影响到合同的正常履行。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较多,一般而言,包括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两种。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对于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不能履行,应当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有关当事人的责任。但在法律另有规定时,即使发生不可抗力也不能免除责任,主要有:第一、迟延履行后的责任。大陆法系民法典大都规定,一方迟延履行债务之后,应对在逾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所致的损害负责。我国《合同法》第117条对此有所规定。第二、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对旅客伤亡的责任。我国《合同法》第302条对承运人采取了特殊的严格责任原则。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24条及《铁路法》第56条亦有相关规定。此外,对于不可抗力免责,还有一些必要条件,即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履行不能之时,债务人须及时通知债权人,还须将经有关机关证实的文书作为有效证明提交债权人。
二、债权人过错。债权人的过错致使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人不负违约责任,我国法律对此有明文规定的有《合同法》第311条(货运合同)、第370条(保管合同)等。
三、其他法定免责事由。主要有两类:第一,对于标的物的自然损耗,债务人可免责。这一情形多发生在运输合同中。第二,未违约一方未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债务人对扩大的损失部分免责,我国《合同法》第119条对此有所规定。
6.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责任,侵权责任为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当某一行为既符合违约责任的要件又符合侵权责任的要件时就形成了民事责任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竟合。现实生活中有不少类似事例,如交付的啤酒因啤酒瓶爆炸致买受人受伤;受托人未尽到保密义务对外披露委托人的隐私等等。
从民事责任角度看,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共同之处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都是民事责任的一种承担方式;第二,就其性质来说,都具有明确的补偿性;第三,都是救济损害的主要方法;第四,都具有制裁性。而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基本差异在于以下几点:
一、产生的前提不同。违约责任是基于合同而产生的违反合同的责任而侵权责任是基于行为人没有履行法律上规定的或者认可的应尽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
二、诉讼时效不同。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因违约责任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两年,而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在造成人身损害的情况下往往为一年。
三、归责原则不同。违约责任奉行严格责任原则即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侵权责任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只有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才可以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或公平原则。
四、举证责任不同。侵权行为成立,属一般侵权行为时,被害人请求损害赔偿应就加害人的故意或过失负举证责任,在特殊侵权行为的场合,则往往享用无过失责任原则任,而无须就侵权人的过错承担举证责。而在合同不履行的场合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债权人在请求损害赔偿时只须证明债务的存在及损害的发生即可,而债务人若要免除自己的法律责任,须就损害是由于不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造成的负举证责任。
五、免责条件不同。在违约责任中,除了有法定的免责事由以外,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免责事由;而在侵权责任中,其免责事由只能是法定的。
六、责任构成要件与免责条件不同。在违约责任中,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违约行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辩事由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在侵权责任中,损害事实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成立的前提条件,无损害事实便无侵权责任的产生。在违约责任中,除了法定的免责条件外,合同当事人还可以事先约定不承担责任,但当事人不得预先免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在侵权责任中,免责条件或原因一般只能法定,当事人不可以事先约定免责条件,也不能对不可抗力的范围事先预见约定。《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法律承认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允许当事人在诉讼时作出选择,但是若法律规定在特定的情形下只能产生一种责任,排除责任竞合的发生,那么就应遵守法律的规定。
七、赔偿范围不同。侵害财产权利的侵权损害赔偿,应用相当的实物或现金赔偿,如受害人因此而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加害人亦应赔偿。侵害他人身体健康权、生命权的,应赔偿因此造成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侵害公民、法人的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的,即使未造成经济损失,亦可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而在违约损害赔偿中,通常依当事人的事先约定,虽然赔偿范围应当相当于所造成的损失,但不得超过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7.结束语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各项法律法规逐步完善,违约责任制度也必将更加完善。新《合同法》对违约责任制度的规定虽有不尽完善之处,但在与国际法规和国际惯例接轨方面大大前进了一步,并且保留了自己的特色,其内容也更加全面、合理、科学。以上只是笔者结合新《合同法》对违约责任制度的相关问题作粗略的论析。限于篇幅,笔者对诸如违约责任与其他责任(如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支付违约金与违约损害赔偿的详情等未能作深入的论述,这些都有待笔者今后的不懈努力。
参考文献:
[1]陈小君主编:《合同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朴2002年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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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肖力:《论违约责任归责原则》,载《山西省教育学院学报》2001年第l期。
[4]夏秀渊:《英美法的严格责任和我国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载《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002年9月第4卷第3朝。
[5]崔建远主编:《合同法》修订本,法律出版社2000年4月第2版。
[6]徐炳:《买卖法》 经济日报出版社199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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