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判决生效后XX日内,某某在保险金之外赔偿受害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共计XXXX元。(只列明具体项目和总额即可,但具体项目的对应数额应在判决书中叙明)
三、(略)。
须说明的是:①如果有多个受害人或者多个保险公司,则逐一分项判明即可。②如果损失没有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则不必有第二项。③在判决理由中应首先说明损失的具体项目和对应数额,其次说明“交强险”责任限额,最后说明“交强险”赔偿范围之外损失的分担情况。
小结
“交强险”是我国第一个真正的强制保险,但细读《强制保险条例》,不难看出其中的商业保险痕迹,且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有一定抵触,特别是在责任限额的规定方面。本文对司法实践中适用“交强险”所可能遇到的问题作了一些分析,并提出一些见解,希望能有助于准确的理解适用法律,实现法律应有的公平和公正。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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