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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财产权简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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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6-8-18 19:19:18 作者:施恩银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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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无形财产的期待权问题
无形财产即人通过脑力劳动而得的智力成果,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无形财产也渐入家庭,也成为婚姻家庭财产的一部分。我国法律对知识产权的收益做了明确的规定。例如,甲乙为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创造的智力成果所产生的收益应归夫妻共同财产。但是这是针对既得知识产权收益而言的,根据现行法律,对于未转化为现实收益的,则只归一方所有,该知识产权的收益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属于个人财产。新《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 知识产权的收益 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这些规定解决了知识产权收益的部分问题,但对尚未明确可以取得财产收益的知识产权,即知识产权的期待权没有作出规定或解释。未明确可以取得财产收益知识产权,在将来可能取得收益,如一幅图画,现在没有价值,但过一段时间可能取得很高的收益。如果在分割这部分财产时不考虑其将来的价值可能对一方当事人不公。因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知识产权的形成一般都投入了大量的夫妻共同劳动或共同财产,因此,建议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无形财产规定期待权。当然对这个期待权的规定一个期限则更加合理。
4.对配偶财产继承权的保护问题
曾有这样一个案例:杨某在死亡之前立遗嘱,其个人财产由他们的保姆李某继承。杨某死后,李某要求行使继承权,但杨某之妻王某及其子女以遗嘱是假为由拒绝李某的请求。为此,李某以侵权为由将王某及其子女诉至于法庭。最后,法庭判李某胜诉。这不能不让人深思,夫妻在一生中相互提携,同甘共苦,其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其他人不能比的。夫妻一方死亡后,为了补偿生存方而法律规定其有权利对夫之财产享有继承权,这也是对夫妻之间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认定。在本案中,保姆李某与杨某仅是一种劳务关系,其与杨某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也是显而易见的。杨某将自己的全部财产赠于李某的行为不违法,但其行为却否定了夫妻之间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对其妻是不公平的。因此建议在今后的立法中应在这一方面保护配偶的合法权益,体现法律的公平原则。
5.夫妻分居期间及离婚诉讼期间对各自所的财产享有的权利。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九条的规定,夫妻分居期间各方所得归夫妻共有。对此,目前许多学者持不同意见。理由如下:
其一,在理论上难以立足。一些长期分居的夫妻在分居期间或离婚诉讼期间,尽管形式上还保持着夫妻关系,其实质上已经中断。他们以自己的合法收入购置一些财产,并对其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和处分。在与他人的经济交往中,也以个人名义进行,客观上形成两个独立的经济单位。此时他们之间存在的仅仅是一种名义上的身份关系,在此情况下,将分居所得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由夫妻共同行使财产权显然是不合理的。
其二,夫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统一,在夫妻关系中,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担是对等的,分居期间双方互不履行义务,如将分居后的权利认定为夫妻共有,这显然与权利,义务的统一相违背。因此我们应该把夫妻应感情不和而分居期间所有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区别开来,只有这样才能更加体现法律的公平性,才能更好的体现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也才能更加准确的把握立法的宗旨。
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个人财产观念的加强,夫妻财产权这个概念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夫妻财产权的行使会直接影响到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婚姻家庭的稳定。为了维护婚姻家庭,调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们也应该高度重视对夫妻财产权的研究和探索。虽然目前我国对现行《婚姻法》进行了修改,也及时的颁布了司法解释,这些仍然不能较全面的解决目前我们所遇到的问题,那么如何克服我们遇到的困难呢?这还需要我们不断完善我国夫妻财产权的立法,在司法实践中不断的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使我国的法律体系更趋完备。
参考书目: 1.《婚姻家庭法》 杨大文主编,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新婚姻家庭法总论》杨隧全著,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3.《夫妻的权利和义务》蒋月著,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人民法院出版社 5.《夫妻财产制度》林秀雄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6.《婚姻家庭法新论》陈红莹著,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7.《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研究》王丽萍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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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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