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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雇佣期间产生的法律后果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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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6-8-29 10:13:22 作者:高农文 来源:江苏法制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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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某系死者张某的直系亲属。去年1月,张某受雇于建筑公司做工,工资由建筑公司支付。同年底,张某在上班时,因琐事与郁姓民工发生矛盾继而打架,被劝开后的郁某觉得自己吃亏了,于是叫了老乡在中午吃饭时,又找借口将张某推倒在地,不治死亡,郁某与老乡逃跑。汤某将建筑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种费用8万元。 法院在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问题上分歧较大: 一种意见认为,导致张某死亡的时间不是工作时间,也不是因为雇主的权益与他人产生矛盾而死亡。因此,建筑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张某受雇于建筑公司,双方已形成了雇佣关系,根据法律有关规定,雇工在雇佣期间受到伤害时,雇主应当承担责任。张某与他人发生纠纷时虽不是工作时间,但是受雇期间,双方雇佣的法律关系明确,建筑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意见,张某受雇于建筑公司工作,其同建筑公司形成了雇工与雇主的雇佣关系。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请求第三人追偿。从事雇佣活动,是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本案中,张某与建筑公司形成了雇佣关系,张某的死亡虽然是郁某及其老乡造成的,但原告有权向建筑公司请求赔偿。张某死亡时间虽不在工作时间,但其在工地食堂准备就餐的行为可视为与其劳务活动有必然的内在联系,由此,可以认定,张某是从事雇佣活动期间死亡,在从事雇佣期间所产生的民事法律后果,应当由建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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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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