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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不真正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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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6-8-29 19:16:02 作者:唐小芹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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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理论上的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多数债务人就基于不同发生原因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付全部履行之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均归于消灭的债务。按此定义理解不真正连带亦属赔偿权利人的选择权范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自 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解释》为不真正连带债务问题的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该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根据上述规定,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的工伤,受害人可以同时请求第三人和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和雇主的责任为不真正连带赔偿责任。
不真正连带债务属于广义的请求权竞合的一种,有以下构成要件: 1、多数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原因对债权人负有同一给付内容的债务。2、债权人对数个债务人均享有分别独立的请求权,数个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各自为独立的债的关系。3、数个债务纯属偶然的联系在一起,债务人之间没有任何牵连。4、债务人之一履行,债权人的债权即得以实现,其他债务人因此获得对债权人无须再履行的抗辩。5、债务人之一履行后,与其他债务人之间并不当然发生求偿关系,求偿关系仅在某些情形下有条件的发生。
不真正连带债务与狭义的请求权竞合不同。它是指债权人就同一给付对于数个债务人分别单独地发生请求权,因请求权的满足而使余者归于消灭。它与连带债务有许多相似之处,如给付的内容相同;各债务人均负全部给付义务;因一人的给付而使全体债务归于消灭。但两者又有显著的不同; 1、产生的原因不同。连带债务通常基于共同的产生原因,如基于共同侵权行为;不真正连带债务必须具有不同的发生原因,即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必须基于不同的法律事实而产生。2、目的不同。连带债务具有共同目的,且各债务人在主观上互相关联;不真正连带债务没有共同目的,只有各自单一的目的,各债务人之间对债务的发生在主观上也无联系,给付的相同纯属于相关的法律关系偶然地发生巧合。3、法律要求不同。连带债务实行法定主义,不真正连带债务则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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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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