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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视居住期间能否折抵刑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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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6-8-31 16:26:12 作者:邹晓燕 来源:江苏法制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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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被告人李孙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04年8月6日起至2007年8月5日止。判决生效后,李孙对其刑期的折抵不服,向昆山市法院提出申诉,认为他的刑期应从他被收容审查的2004年7月22日开始计算,不应从2004年8月6日的逮捕日期开始计算。他在监视居住期间被限制了人身自由,监视居住的期间应折抵刑期。 评析:经审查,李孙在2004年7月22日被收容审查后,因患疾病于2004年7月24日被监视居住,在被监视居住期间派出所派人看守,并不让其走出房间,限制了李孙的人身自由。对于李孙刑期折抵问题,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监视居住期间法律没有规定应折抵刑期,所以监视居住期间不能折抵刑期。 第二种意见是法律规定的监视居住是“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这一强制措施只是限定了被告人的活动区域,并对被告人在此活动区域内的行动自由加以监视。而李孙是被关在房间内,并不让他走出房间半步,并不是在一定的区域内,应认定为是被完全限制了人身自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监视居住期间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如果被告人被判处刑罚的犯罪行为和拘留或者被逮捕以前被羁押的行为系同一行为,不论羁押在何处,只要完全限制了人身自由的,被羁押期间即可折抵管制刑期二日或者折抵拘役、有期徒刑刑期一日。”应将李孙的监视居住期间折抵刑期。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认为李孙的监视居住期间是被完全限制了人身自由,其监视居住的期间应予折抵刑期。原合议庭采纳了第二种意见并出具裁定,将李孙的刑期更改为自2004年7月22日起至2007年7月2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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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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