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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的行为定性

http://www.dffy.com 2006-9-5 16:48:26 作者:刘仁斌 杜新珍 来源:江苏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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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海打假打出了名,但同时也打出了一系列法律现象和法律问题。诸如某工商部门在处理一些商家涉嫌欺诈事件时,因投诉人有知假买假、敲诈嫌疑,故对此类索赔不予支持的报道时有见诸报端,甚至有些法官在审理该类案件时也持此观点。在笔者看来,此种说法值得商榷。
  首先,知假买假与知假卖假的行为性质如何?买卖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列出了民事行为无效的七种情形,其中第七种情形就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知假买假是否属这种情形,笔者认为,不能仅因为知假买假者购买商品不是为了使用而是为了索赔获利而认定其有非法谋利的目的。知假买假的矛头指向为出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不法经营行为,笔者认为这是一种借“打假”而从中获取报酬的行为。“打假”本身是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其依据是相关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而知假买假可以看作是一种民间“打假”行为,通过双倍索赔的方式惩罚和扼制商家制售伪劣商品的不法行为,其索赔的依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公民,“法无禁止即可行”,既然没有法律禁止公民可以通过这种方式“打假”,那么,他就享有这种权利。因此,笔者认为知假买假并不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
  其次,知假买假是否属于消费行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这里注明“为生活消费需要”是为了与“为经营需要”相区别,只要购买者不是为了转售经营,不管是自用、送人,甚至是扔弃,都应该算作“为生活消费需要”,知假买假者显然不是为了转售经营,应该属于消费行为,享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权利。
  第三,知假买假索赔是否涉嫌敲诈?我国刑法理论界对敲诈勒索罪的通说解释为“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或非法取得财产性利益为目的对被害人以暴力或者其他损害相胁迫,迫使其交付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提供财产性利益的行为”。知假买假者索赔的途径是直接向工商部门投诉索赔,要求其在认定商家出售假货有欺诈销售行为的基础上给予假一赔一的补偿,并不是通过拿着假货要挟商家的方式来索赔,仅从行为人的客观行为表现上就与上面的通说解释相去甚远。因此,根本不存在敲诈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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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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