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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债权转让是否成立?

http://www.dffy.com 2006-9-14 10:47:51 作者:宗彪 来源:江苏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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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2004年3月,甲投资公司通知乙物资公司,将丙乡财政所欠其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乙物资公司,2004年3月某丙乡政财政所撤乡并镇,合并到F镇人民政府。2004年3月28日,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申请的企业破产。2004年8月8日,甲投资公司通知F镇人民政府,告知其将债权转让给乙公司,后乙物资公司向F镇人民政府追要数次未果。乙物资公司以F镇人民政府为被告于2005年3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F镇人民政府归还转让债权17.5万元及利息。2005年1月,法院实质性审查后作出不予受理甲投资公司申请破产的裁定。
  评析:本案中,2004年8月8日的通知是否有效,转让是否成立,存在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属债权转让,企业破产在法院受理后,甲公司通知债权转让,应属无效通知,依据《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债权人在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中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期间内,转让债权无效。这种债权转让实际是放弃了自己的债权,侵犯了其他债权人的权益,将一般到期债权转让,应认定其通知行为无效,本案应判决转让不能成立,驳回乙物资公司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债权转让成立。其理由,债权转让的条件是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债务确定,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发出通知。本案中债务人F镇人民政府欠债权人甲投资公司债务确定。2004年8月8日,债权人已通知债务人将债权转让给乙物资公司,虽然2004年3月28日法院受理了债权人(甲投资公司)破产申请,但2005年1月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在法院未裁定宣告企业破产的同时,从2004年3月至2004年12月虽然法院形式要件审查结束,但在实质审查时作出裁定,应视为甲投资公司未进入破产宣告程序,企业恢复到正常的状态,而发出通知应视为企业法人通知,此转让行为是效力待定法律原理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体现,此转让行为应为有效,债权转让成立。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应判决F镇人民政府给付乙物资公司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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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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