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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

http://www.dffy.com 2006-9-15 19:53:30 作者:郑小苗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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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一条是对传统的侵权理论的一个突破。按照传统的侵权理论,共同侵权必须要有共同的故意或者共同的过失,也就是共同侵权人之间要有意思联络。但是该条规定即使没有共同的故意或者共同的过失,只要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也同样构成共同侵权,这就是所谓的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依照我国学者的观点,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指数人行为事先并无共同的意思联络,而致同一受害人共同损害。

  一、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构成要件。

  第一,须有两个以上的侵权行为人存在。在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场合,存在着多个侵权行为人,在各个侵权行为人中,每个行为人都实施了侵权行为,而且数人的侵权行为相结合导致受害人遭受同一损害的结果。

  第二,数个行为人之间无意思联络。所谓意思联络,是指行为人实施某一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亦即共同意思,包括共同的故意或者共同的过失。它不仅指相互通谋而分担实施各部分之行为,也包括相互通谋而协力完成一行为,也包括有意识之过失。一般情形下,无意思联络的数个侵权行为人之间没有任何的身份关系和其他联系,彼此之间甚至互不相识,因而不可能认识到他人的行为性质和后果,尤其是各行为人不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与他人的行为结合并造成对受害人的同一损害,因此,在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行为人不仅没有共同的故意,而且没有共同的过失。

  第三,各行为人的行为偶然结合造成对受害人的同一损害的结果。由于数人在主观上无意思联络,只是因为偶然因素致使无意思联络人的各行为偶然结合而造成同一损害后果。使各行为人的行为结合在一起的因素,不是主观因素,而是行为人所不能预见和认识的客观的、外来的、偶然的情况。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各无意思联络的行为人对受害人所造成的是不同的损害,即便因偶然的原因而同时发生在一个人身上,行为人也应当分别就各自所致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这属于无意思联络的数个侵权。

  二、关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法理分析。

  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是指加害人虽无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 但加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结果而构成的共同侵权。所谓直接结合是指数个行为紧密结合在一起, 各自的原因力和加害部分无法区分。虽然这种结合也有偶然性, 但其结合的紧密程度已使数个行为凝结成了一个共同的加害行为并最终对受害人产生了不可分割的损害。正是由于这种不可分性和关联紧密性才产生受害人损害的必然性, 并成为构成共同侵权和适用连带责任的基础。笔者认为, 对直接结合的认定, 不仅应考虑不可分割性和关联共同性,还应考虑时间和空间的同一性, 否则就无法将行为竞合与原因竞合客观地加以区分, 从而造成司法实践的无所适从。具体构成要件包括: 行为人均以作为的方式实施加害, 而存在了不作为的加害形式就会成为构成补充责任的前提; 行为人的加害行为具有时空同一性; 加害行为相互结合是造成损害的唯一原因; 损害结果不可分。与行为竞合的共同侵权行为密切相关的是原因竞合的数人侵权行为。所谓原因竞合的数人侵权行为又称作“多因一果”的侵权行为, 是指数个行为人分别实施的数个加害行为间接结合而发生同一损害后果。“原因竞合”或“多因一果”是无意思联络的数个分别行为间接结合在一起, 相互促成而发生同一损害结果, 其中某些行为或者原因的存在只是为另一个行为或者原因直接或必然导致损害结果创造了条件或者造成了损害后果的扩大,而其本身并不会也不可能直接或者必然引发损害结果。

  原因竞合的数人侵权和行为竞合的共同侵权都属民法理论上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范畴, 在侵权行为人的复数性、损害结果的同一性和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原因力等方面有其共同性, 但二者的区别也很明显: 首先, 行为的结合方式不同。行为竞合的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行为属间接结合造成同一损害。其次,行为竞合的侵权人的行为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 任何一个侵权人的行为都是损害结果发生的不可缺少的原因,而原因竞合的侵权人其中的某些行为只是为另一行为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创造了条件并不能直接或必然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再者, 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行为竞合的共同侵权行为人对受害人的损害结果承担连带责任,而原因竞合的侵权行为人对受害人的损害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属按份责任。

  三、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责任分配。

  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来看,该司法解释将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区分为两种类型:承担连带责任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和承担个别责任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区分的标准为“直接结合”与“间接结合”。将无意思联络的数个侵权行为的结合状况区分为直接结合和间接结合的意义在于,各侵权行为相互结合的不同状况决定各侵权行为人不同的赔偿责任。在直接结合的场合,各侵权行为人对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在间接结合的场合,各侵权行为人则依其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首先,司法解释在确认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上,突破作为通说的共同过错说,选择客观说这一标准是值得肯定的。适当扩大了共同侵权行为的范围,扩大连带责任的范围,符合现代侵权法朝着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方向发展的趋势。其次,司法解释对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分类是科学的,分为承担连带责任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和承担个别责任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此种分类在结果上与上文中讨论的分类是一致的,司法解释是以行为的“直接结合”与“间接结合”为标准,是从因果关系的角度来研究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数人的行为对于损害的发生不能分割,是损害发生的必要因素,各个行为均构成共同原因的,就可以解释为行为的直接结合,构成共同侵权。反之,行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独立的作用,原因力能够分割、能够比较的,是非必要因素,不能认定为直接结合,而是间接结合,不构成共同侵权。但是,行为“直接结合”和“间接结合”的说法在理论上比较复杂,而且,何为“直接结合”,何为“间接结合”,在实践中也是非常难以判断并作出区分的,不具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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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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