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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及补偿法律问题的探讨

http://www.dffy.com 2006-10-10 19:10:32 作者:于青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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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完善土地征收的补偿方式和安置方式。我国目前的补偿标准不是按土地的实际价格,而是按照征用土地的原用途,以征地前耕地若干年的产值为标准,征地补偿费明显偏低。这种土地补偿制度不能反映土地的位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人均耕地面积等影响土地价格的因素,计算时主观性强,在一定程度上增大了政府补偿的随意性。目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切实保护农民利益,也为了建立我国完善的土地市场机制,土地征收补偿应借鉴世界上大多经济发达国家或地区的作法,将土地市场价格作为土地征收的补偿依据,提高、拓宽征收补偿的标准及范围,丰富土地征收的补偿方式,实行公正补偿。公正补偿是规范征收行为的有效手段,通过迫使政府为征收付出应有的代价,使强制性的征收行为市场化,从而有助于实现社会资源的最佳配置。另外,在给予被征地者金钱补偿的同时,还要给予合理安置,如给予换地补偿安置或为失地农民办理保险等,为其日后生活提供保障。

  (四)合理分配土地征收的补偿收益,正确处理农民与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在征收补偿中的关系。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享有本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集体土地对农民而言,不仅仅是生产资料,还是生活的保障。土地征收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永久性转移,农民永远失去了对土地的经营权,土地补偿收益就应更多地倾向于失地农民,进行合理的分配和使用,真正体现农民的利益。集体经济组织所得份额应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生产建设,为失地农民提供更好的生活保障。

  此外,为保证土地征收的顺利进行和土地征收目的的最终实现,还要尽快完善有关土地行政征收方面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城市土地储备制度,以实现各方利益平衡,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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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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