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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海:“新公司法的理论创新”讲座

http://www.dffy.com 2006-10-11 14:42:37 作者:管莹 来源:东方法眼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修订案。新法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公司法究竟有何创新之处,对操作层面有何重要指导意义,在新公司法修订案施行已近1年的2006年10月8日,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刘俊海教授来到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学院师生做了一场精彩的题为“新公司法的理论创新”的讲座。在历时两小时的演讲中,刘教授旁征博引,妙语联出,生动中透出睿智,给两百余名师生奉献了一场充满智慧的法学盛宴。

  刘教授开宗明义,将新公司法的理论创新归结为六个方面,即对公司营利性理论的创新、公司社团性理论的创新、公司法人性理论的创新、公司自治性理论的创新、公司资合性理论的创新、公司社会性理论的创新。对每一个方面,刘教授都用生动的案例和一幕幕自导自演的场景剧加以说明,幽默地谈吐让听众发出阵阵会心的笑声。

  A、 “国企四种猫”的故事与“三块试金石”

  传统公司法理论认为,公司是营利性组织,非常强调公司的营利性。但新公司法突破了传统的公司营利性理论,认为除了公司本身外,公司的股东、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都是具有营利性的个人,并在立法中予以体现。只是在刘俊海教授看来,这种突破的局限性依然存在。

  “大家知不知道国企养了四种猫?”看着大家迷惑不解的眼神,刘教授含笑一一道来。“第一种猫我称为褚时健猫,他们既会抓老鼠,也偷吃金鱼。第二种猫专抓老鼠,不吃鱼,可以叫他雷锋猫。第三种猫是庸庸碌碌猫,他们既不抓老鼠,也不偷吃金鱼。第四种猫可厉害了,他们从不抓老鼠,专偷吃金鱼。我称他们为经营无方、贪污有道猫”。

  “第一种猫和第四种猫现实生活中比比皆是,第三种猫也不乏其人,第二种猫按眼下的趋势会越来越少,因为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这种人更多的去处是NGO而不是企业。那么什么导致了这四种猫的出现呢?就是因为长久以来,公司法对高管的约束机制不到位、激励机制也不到位,没有正视高管本身也是具有营利性的商人”。

  新公司法对此问题有了突破,在新公司法的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义务和约束机制,但对其的激励机制并没有明确。同时,约束机制仍有待改进。“我们一定要正式,正是由于约束机制不到位、激励机制也不到位,才造成了国企中的四种猫。其实不仅是国企,民企中也面临同样的问题。我们一定要意识到民企和国企的高管也是商人,要用良好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使他们能用心抓老鼠,也可以吃到鱼”,刘教授总结说。

  新公司法同样意识到股东的营利性,并有所体现。特别是对小股东分红权的保护,当小股东长期分不到红时,可以要求退股。但在这点上,法国可能走的更远,法国有个小股东,他所投资的公司不断提转公积金,十年间公司资本已达到原注册资本的161倍,同时公司的大股东变相分红,赚得脑满肠肥,而这个小股东在长达十年的时间里没有分到一分钱红利。最后法院是判罚强制分红。在国内,河南一家法院最近也做出了第一起强制分红的一审判决,引起了一片争议。因为法院的判决有干涉公司自治的嫌疑。法院的判决是否干涉了公司的自治呢?刘教授提出了“三块试金石理论”。

  “第一块试金石是必要性原则,即看在案件的具体情形中是不是非得牺牲股东的短期利益,非此就不能保证公司的长期发展。第二块试金石是比例原则,即看这种对股东利益的牺牲是不是控制在必要限度内,如果没超过那么法院不应干涉,而如果超过就要另当别论。第三块试金石是股东的实质平等原则,即看控股股东存不存在变相分红的情形,如果有就构成了对小股东的欺诈和压迫,可以判决强制分红”。

  “究竟什么时候法院不应干涉,什么时候可以判决公司强制分红,就要拿这三块试金石去检验。如果检验的结果不符合必要性原则、不符合比例原则,或者违反了股东实质平等原则,法院就可以判决强制分红”。刘教授总结说。

  B、 对三个和尚没水喝的另类诠释

  新公司法的一大亮点就是承认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93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由两个以上股东出资设立)。在刘俊海教授看来,为什么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由两个以上股东建立,主要是由有限公司产生的经济根源决定的。在有限责任公司产生的初期,人们看重的是它的集资功能,即有限责任公司集小成巨、集腋成裘的功能。但是,那毕竟是在财富高度分散的早期资本主义社会,如果我们平心静气的审视当今社会,就会发现这个社会人均占有财富已高度不均衡,20%的人占据了这个社会80%甚至更多的财富。在这种情形下,股东的人数与资本的数量、信用已没有必然联系。只要有钱,一个人完全可以设立有雄厚资本和良好信用的大公司。在这种情势下,欧盟、美国、日本均以承认的一人公司。中国在新公司法中承认一人公司,也是大势所趋。

  但是,刘教授话锋一转,提到了中国的文化。“大家对中国的这些文化应当很熟悉,令做鸡头、不做凤尾!窝里斗!三个和尚没水喝!这些都被认为是文化的糟粕。但从另一个角度看,我们是不是可以将它理解为文化的精华——鼓励大家设立一人公司?”听众爆发出一阵笑声。刘教授也开怀一笑,“所以说,所谓制度的移植,最关键的是文化。中国的文化中有一人公司的基础,我甚至可以乐观的预计,新公司法承认一人公司后,到2010年,中国可以超越美国,成为世界第一公司大国!但是,问题在于移植的制度不能被内部文化完全同化,否则也是相当可怕的。”刘教授语重心长地说。

  C、 揭开公司法人的面纱

  传统的公司法人性理论可以归结为两个独立,即股东享有独立于公司的民事地位,公司享有独立于股东的民事地位。以及公司和股东承担独立的民事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任教的出资额或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是人类智慧的产物。然而和任何事物一样,人类的智慧一旦被滥用就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现实中,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损害债券人利益的情形已经比比皆是,草船借箭、金蝉脱壳、天女散花,种种“妙计”层出不穷,甚至出现了所谓的“糖葫芦公司”。

  在新公司法出台前,对这类情形法官大多也无可奈何。但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已明确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券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将揭开公司法人面纱直接写进法典,这在世界上都是首次。”刘教授说。

  “但是这一条依然是需要解释的。特别是要明确这一条是在审判中加以适用,而不是在执行中上演这一幕:

  执行局(找到母公司):快点,你子公司的官司输了,你要承担连带责任!

  母公司:是子公司输了官司,跟我有什么关系?

  执行局:你还装蒜?揭开公司法人的面纱,你已经露馅了!

  母公司:我不服,我要申诉!

  执行局:我现场驳回!“

  刘俊海教授绘声绘色的双簧剧演的台下一片笑声。笑声平息后,刘教授总结道:“所以说,我们也要保证股东的合法权利,保证他我为自己辩护的权利。所有这些都要求,揭开公司法人的面纱,只能在审判中有法官作出,而不能在执行过程中由执行人员任意揭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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