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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公司法另类演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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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6-10-16 18:49:06 作者:管莹 孙敏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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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现实中,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已经比比皆是,草船借箭、金蝉脱壳、天女散花,种种“妙计”层出不穷,甚至出现了所谓的“糖葫芦公司”。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已明确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傻瓜章程
有一家公司是由双方出资建立的,双方各有3个董事。这天,双方要任命一个总经理,于是董事会投票,3比3;僵持;喝酒,再投票,还是3比3;按股权比例投票,50%对50%。僵持了两年,这家公司竟然没有总经理。其实,只要在公司章程里加上一句“董事会出现僵持局面时,董事长可破例行使加权投票权”,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解说:新老公司法的第四十九条均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决定”。这本来给制定个性化的、更有利于解决问题的公司章程提供了很好的空间,然而大多数公司和律师都没有意识到这一点,对公司来说,拟定公司章程不过是走一个程序,而对律师来说,拟定公司章程只是填填表格的低端业务,“赚个几百块最多几万块罢了”。在这种心态下,个性化设计的公司章程一个都难求,傻瓜章程却比比皆是。实践中的傻瓜章程大多这样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依公司法执行”,将皮球又踢给了公司法。往往到出了问题大家才发现章程的重要性。
“在美国,公司法养活了2/3的律师,无论公司章程、股权转让,都是大有可为的业务。香港律师出具的有关股权转让的文件,往往长达二三十页,把所有能想到的问题都想到了。而大陆的很多公司在股权转让这么重大的问题上出具的文件只有一页纸。公司章程体现公司自治性的业务中值得学习拓展的地方实在太多了,我们需要制定个性化设计、量体裁衣的优质章程,让它们成为附加值很高的A+业务,而不是只能挣500块的低端业务!”刘俊海说。
结论:公司自治并不是什么新鲜的理论,但在最能体现公司自治性的公司章程中,我国的许多公司还处于原始阶段,公司法有很多“公司章程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表述。所以,如果能量体裁衣、制定个性化的公司章程,将会使公司获得不可预计的收益。
“你不是你爸爸”
董事长突然死了,儿子要继承父位。可他的叔叔辈也就是其他股东不同意:“有限公司要讲人合性的,我们信任你的爸爸,但不信任你。你拿相当于你爸爸股权的财产可以,要当董事长,没门!”
儿子也理直气壮:“先父开这家公司就是想培养我做接班人!我现在是继承他的遗志!”
解说:随着众多民营企业家的崛起,股权继承成为一个现实的问题。
刘俊海提了这样一个问题,当有限公司的资合性和人合性发生冲突时,应优先考虑哪一个?刘俊海认为:与人合性相比,资合性是有限公司更主要的特性。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再强也强不过合伙企业。而更重要的是,在我国的具体国情下,民营企业家创立有限公司并不只是为了自己累计财富,他们更多的是为了自己的儿子,自己的家族。如果他们死后股权不能继承,那么将大大挫伤他们创业的积极性。为了更好地促进民营企业的发展,鼓励民营企业家创造财富,应当允许子承父业。而新公司法也承认了这个立场,在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刘俊海说道:“其实这条规定还有另一层深意,即鼓励一种既能共苦也能同甘的精神!投资关系其实犹如婚姻关系,往往能共苦却不能同甘。所以,改革开放前离婚率很低,因为大家都很穷。而一个有限公司不盈利时由谁继承不会有争议,就是因为盈利了,那些叔叔伯伯辈才不乐意别人继承了,要把别人赶出去。这种心态不好,我们要鼓励一种精神,让大家既能共苦,也能同甘!”
结论:在我国的具体国情下,民营企业家创立有限公司并不只是为了自己累积财富,他们更多的是为了自己的儿子、自己的家族。如果他们死后股权不能继承,那么,将大大挫伤他们创业的积极性。
富士康诉记者的背后
沸沸扬扬的富士康诉上海第一财经记者名誉侵权案中,隐藏的问题实质可能就是富士康公司涉嫌克扣员工待遇,不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但遗憾的是,随着双方的和解,这一实质问题反而没有人去追问、去重视了。
解说:在1993年公司法中,只认为公司是营利性法人。而在新公司法中,将公司的社会责任写进了总则。新公司法的第五条明确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这是一个很了不起的理论突破。在刘俊海看来,这一点首先是世界公司法发展的趋势。在昆山,不少企业已经主动要求接受SR8000的认证,这其实就是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表现,不这样做就无法与国际接轨。
刘俊海举例说:金华火腿被传出放敌敌畏,那么,哪怕只是一个品种被传出有,整个金华产品消费者都不敢碰,这是行业内部的株连。金华的火腿我不敢吃了,南京的火腿我也不敢吃,这是地域的株连。更可怕的是跨越几代人的株连——温州人的下一代甚至下两代都会或多或少背上他们父辈卖假货的恶名。这就是诚信的株连,相当可怕。
公司要承担自己的社会责任,不仅是世界公司法发展的趋势,也是建立我们国家自己的社会诚信机制的要求。如果一个公司不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对整个社会的诚信机制都将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会造成一种诚信的株连。
结论:公司一定不要只把自己作为一个营利人,而要把自己作为一个有社会责任的人。很多时候,那些不讲社会责任的公司可能会侥幸赢了官司,但却输了企业。因为法律判断是不能代替人们的商业判断的,不讲社会责任的公司是没有前途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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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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