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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执行实施主体地位的确立

http://www.dffy.com 2006-10-26 15:31:30 作者:张世刚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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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摘要:“执行难”的根源在于司法体制中执行裁决与执行实施两权不分。执行分权是解决“执行实施难”的基础。司法警察的性质具有实施执行的优势,执行实施权应由司法警察行使。执行员应当由司法警察出任,执行长由警长出任,法官出任执行员也应当通过入警和执行员资格考试程序。应当从司法理念、执行机制和执行立法三个方面确立司法警察的执行实施权主体地位。

  近日中国法院网又刊登了几起关于法官被打事件的报道,读后令人不得不甚为法官们的人身安危担忧:

  ⒈《北京百余人围殴执行法官 4人受伤法院两次增援》作者:陈俊杰 发布时间:2005-12-01 09:31:00

  ⒉《全家围殴执行法官 公公儿媳被拘》作者:童力 李百灵 发布时间:2006-04-12 15:35:40

  ⒊《被执行人聚众持刀棒围攻法官》作者:孙更 刘亚东  发布时间:2006-03-23 13:46:33

  ⒋《案外人强取法院扣押物持刀威胁法官》作者:万少峰  发布时间:2005-12-16 11:25:125、

  ⒌《河南金水一家人抄起铁锨追打法官 老太半裸上阵称“要把法院的人全部撂倒》作者:金研 发布时间:2006-03-31 14:58:29

  ⒍《数十案外人抢走被执行人殴伤法官 两主凶被判刑》作者:魏志贤  发布时间:2006-03-29 09:01:09

  ⒎《领了补偿款却拒不搬迁“钉子户”手拿钢钎威胁执行法官》作者:张黎辉  发布时间:2006-03-27 14:44:36

  ⒏《老赖坚拒返还不当得利持板凳骂法官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犯罪一审判决其有期徒刑八个月》作者:张军武 发布时间:2006-04-07 10:38:47

  ⒐《新密被执行人打伤执行法官》作者:胡振琪  发布时间:2006-04-28 16:07:09

  一、 执行公信力缺失及“执行难”的成因

  (一)法院判决应当被执行,否则必然导致司法公信力缺失。

  无庸讳言,当前执行工作不尽人意:⑴执行法官被围、被殴事件接连不断,层出不穷,有的是当场对抗,有的是事后报复,于是,执行法官的自身安全问题成为严重隐患。⑵执行积案越来越多,久执不结,久执无果现象严重,案件执结率低。尽管这样低的执结率大部分还是经过技术处理的虚数。⑶中止执行案件数居高不下。多数法院曾经为追求执行案件的执结率,为减少执行案件积压所带来的社会不满,一度将一时无法执结的案件经“技术处理”后作为中止案件对待,导致执行中止案越积越多,申请执行人对法院的怨气越来越大。⑷出于“穿警服好办事”的想法,不少法院的执行部门及其他部门的非司法警察穿着警服①。法官们无视《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规定,开警车、持警械、拿手铐,使用电警棍,穿着警察制服进行执行的现象以及自由实施拘传、拘留当事人现象广泛存在,这无疑是对警察法的践踏,稍有法律常识的人就会对执行法官的这种越权行径产生疑问:是谁赋予了他们这些无法律依据的权力?⑸为了克服执行困难,执行法官制定了许多的对策,悬赏执行、公告曝光等等,但是收效甚微。

  法院的执行部门已经尽力而为,其结果仍然阻止不了“执行难”现状的出现,这种现状是法院和社会有目共睹的,无可否认。“执行难”已成为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最不满意、反映最强烈的突出问题,这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而且严重影响着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的发展,严重影响着人民法院的执法声誉,严重影响着国家司法制度的公信力。如果人民群众普遍的对法律和法官不信任,不敬畏,问题就严重了,其形成原因就应当引人深思了。

  (二)“执行实施难”的成因在于权能性质不分,执行主体错位。

  对于人民法院来说,依法审查和裁决如同探囊取物、拿着尺子量竹杆,应该是没有什么困难可言,“执行难”的主要难点无非就是执行实施难。因此,所谓的“执行难”应该称“执行实施难”才更准确,更名符其实。

  “执行实施难”的根源在于司法体制中执行裁决与执行实施两权混同不分。执行权是一种复合权,它既包含执行裁决权又包含执行实施权,执行裁决权属于司法权范畴,而执行实施权属于行政权范畴,分属于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力,它们是相对独立的两种权能,是同级别的权力,是并列关系、主次关系,而不是吸收关系。特别是执行实施权,具有强制性、严肃性的行政权特点。所谓强制性,就是指执行实施行为是依法的、有权的、正义的,是有权机关一方强行作出的,没有谈判协商余地,相对人必须无条件服从,任何人不能拒绝或对抗执行,否则就应受到法律的制裁。所谓严肃性,就是指执行实施活动必须由特定的组织按照特定的程序在特定的权限范围内开展的活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行使,同时,有权行使机关,也不能任意行使,必须在授予的权力范围内,遵循特定的程序。但是由于当前的执行裁决与执行实施两权不分、执行实施工作审判化的倾向导致了执行不力,这就是实施难的根源所在。

  法院执行权配置偏失,将执行实施权交给法官行使是难执行的根本内因。在执行过程中,各种拒不执行、暴力抗法事件经常发生,因执行法官没有警察享有的及时强制权,执行人员不但不能保证案件执结,有时甚至不能保证自己的人身安全。由于执行法官没有相应的及时强制权支持,行使实施权时只能软弱无力,间接导致被执行人软拖硬抗、暴力抗法愈演愈烈。

  (三)目前的执行局体制矛盾突出,法官独揽执行两权是执行工作的肿瘤病灶。

  为了解决”执行难”问题,最高院提出执行改革要求,各地法院纷纷撤庭改局,但当前的这种局内设庭的执行局模式仍存在诸多矛盾且不可协调:⑴执行局定性上有矛盾。执行局既行使司法裁判权,又行使行政实施权,裁判权是司法性质,上下级是监督关系,实施权是行政性质,上下级是领导关系。一个执行局内又是领导关系,又是监督关系,既行使行政权,又行使司法权,执行局成了“两性人”。⑵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体制难体现。因为执行局还兼有行使司法裁判权的职能,如果执行局实行行政化管理,上下级领导关系行政化的特点很可能会弱化司法裁判职能,这种上级法官领导下级法官的体制使公正性受到威胁。⑶分权机制不彻底。在一个部门内,既行使执行裁决权,又行使执行实施权,执行局自裁自执,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分权,制衡的效果大打折扣②。甲法官裁决乙法官执行实施也不是真正的裁执分离,其本质仍是执行局的自裁自执。⑷执行局内设庭长负责执行案件,仍是法官执行,其并没有合法的对人身采取强制措施的实施权,也没有合法的使用警棍和手铐的权力,无法应对执行工作的强制性需求。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执行局的设置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主张执行权分为执行裁决权和执行实施权两部分,但在实际工作中,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情意缠绵、难分难舍。这两部分的权力现在都由法官在混同行使,以前是执行庭统一行使,现在是执行局统一行使,换汤不换药。局内设庭,仍是法官负责执行,撤庭改局可以说是掩耳盗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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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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