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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真相结婚是否属于无效婚姻

http://www.dffy.com 2006-10-26 19:09:26 作者:胡祥英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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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有效婚姻行为、无效婚姻行为、可撤销婚姻行为。婚姻法律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范畴,婚姻行为是婚姻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根据我国民法原理和婚姻法的规定,婚姻行为按照效力可以划分分为有效婚姻行为、无效婚姻行为和可撤销婚姻行为。下面重点予以阐述。

  (1)有效婚姻行为,即合法婚姻行为,指两性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婚姻权利义务关系的合法民事行为。有效婚姻行为在根本上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故其也应符合我国法律对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同时,婚姻法律行为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还具有自身的特性。我国婚姻法第5—9条、第31—42条分别对结婚和离婚条件、程序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关于结婚的条件参照前文,在此不予赘述。婚姻法律关系从双方实施缔结婚姻行为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2)无效婚姻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我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无效婚姻行为自始无效。无效婚姻的当事人双方按照非法同居关系处理。关于其适用问题笔者将在下文详细论述。

  (3)可撤销婚姻行为。我国婚姻法第11条对可撤销的婚姻的范围、方式、期限等作了明确规定,即只有因胁迫结婚的情形才属可撤销的婚姻行为;有权提起撤销请求的是受胁迫的一方;提起的期限是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提起的方式一般是书面形式。我国《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对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婚姻行为的法律适用

  从前文可以看出,婚姻法对于有效婚姻、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的规定较之于民法通则对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规定,存在特殊性强、覆盖面窄等特点。且在一定程度上,如关于可撤销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定是相互冲突的,但是对这两类行为的规定却都是列举式的。本案中,林某与杨某的婚姻属于欺诈婚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欺诈行为是无效行为,而根据婚姻法规定的四种无效婚姻中并不包含因欺诈而形成的婚姻法律关系。这就产生了法的适用问题。

  (一)法的适用的含义及其范围

  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iv由于这种活动是以国家名义来行使司法权,因此也称“司法”。法的适用是实施法律的一种方式,对实现立法目的、发挥法律功能具有重要意义。在许多情况下,只要公民和社会组织依照法律行使权力并履行义务,法律就能够在社会实际生活中得以实现,而无需法的适用。在两种情况下,需要法的适用:(1)当公民、社会组织和其他国家机关在相互关系中发生了自己无法解决的争议,致使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无法实现时,需要司法机关适用法律裁决纠纷,解决争端。(2)当公民、社会组织和其他国家机关在其活动中遇到违法、违约或侵权行为时,需要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制裁违法、犯罪,恢复权利。

  (二)法的适用的特点

  1、法的适用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实施法律的专门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在我国,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的专门机关,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从事这项工作。

  2、法的适用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实施法律的活动,具有国家强制性。司法机关依法所作的决定,所有当时这都必须执行,不得违抗。

  3、法的适用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和合法性。司法机关处理案件必须依据相应的程序法规定,枉法裁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法的适用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和决定书等。

  (三)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

  1、合法。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的整个过程中都要严格依法办事,不仅最后的判决、裁定要严格依法进行,而且在办案的每个环节上都要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办事,不允许另搞一套。

  2、确当。所谓确当,是指在搞清楚事实的基础上,准确地,适当地适用法。

  3、及时。就是要在合法、确当的同时,要求全部办案活动和办案的每个环节都讲究效率,做到在法的规定的范围内及时审理、及时结案。

  (四)法的适用规则在本案中的运用

  我国《立法法》第78—86条对法的适用规则作了明确规定,各类法在效力等级依次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下位法不能与上位法相抵触,否则无效。同时,《立法法》第83条明确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本案涉及的两部主要法律即《民法通则》和《婚姻法》都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二者的效力等同的。由于《民法通则》v专门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基本法。而《婚姻法》则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部分人身关系,即婚姻关系的特别法。根据《立法法》第83条的规定,在《民法通则》和《婚姻法》规定不一的,应适用特别法即《婚姻法》。因此,本案中,林某与杨某的婚姻关系的确定应当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值得一提的是,《婚姻法》对有效婚姻行为作了概括性的规定,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作了列举行的规定,但是对因欺诈实施的婚姻行为的定性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按照排除规则,欺诈婚姻既然不属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那么其就是有效婚姻。该案的评析中,第二种观点依据《婚姻法》作为一部民事特别法,当然适用民法基本原理的观点,把《婚姻法》没有明确给此类情形定性作为适用《民法通则》的根据,犯了“一叶障目,不见森林”的逻辑错误。

  综上所述,林某与杨某的婚姻属于欺诈婚姻,但是根据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其应该是有效婚姻。

  参考文献:

  i 《婚姻法原理与适用》,吴锦标主编,山东大学出版社,2001年8月1日出版。
  ii 安德烈·比尔基埃、克里斯蒂亚娜·克拉比什—朱伯尔、马尔蒂娜·雪加兰、弗朗索瓦兹·佐纳邦德主编,袁树仁、姚静、肖桂译:《家庭史》第1卷(上册),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版,第6页。
  iii 《恶意婚姻行为初探》,天涯法律网。
  iv 《法理学》,沈宗灵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8月出版,第361页。
  v 《法理学》,沈宗灵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8月出版,第330页。
  《民法学》,蔡永民 李功国 贾登勋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4月出版,
  《法理学》,张曙光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8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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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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