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法学阶梯 >> 民商 >> 正文                双击自动滚屏
保险代位制度的立法不当及制度重构

http://www.dffy.com 2006-10-26 19:15:22 作者:李林峰 来源:东方法眼

    绿  



  综上,保险代位权的存在无视保险业的运作过程,使保险合同成为一纸空文,保险人基于该种权利解除了债务,而这种债务实际上是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本应承担的债务,从损失补偿原则和不当得利原则也无法推出其存在的正当性,所以说法定保险代位实无存在之必要。

  三、保险代位制度的重新构建

  综上所述,笔者以为,保险代位权理论上缺乏合法的根据,但为了防止被保险人因同时行使两个请求权而获得的额外利益,从而杜绝人们将保险合同赌博化,并防止社会道德的沦丧,规定保险代位权也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但是,我们不得不解决它本身的矛盾,否则将会造成认识上的混乱,针对保险代位权缺乏合法性的问题,笔者主张,将该权利作为约定的权利,而非法定的权利,这样可以避免保险代位权侵害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对于保险代位权的不合理性,笔者主张将这种权利放到订立合同之初由当事人自己决定。除非被保险人同意,保险人不得向第三人要求代位求偿,对于被保险人因行使两个请求权而同时获得赔偿的,应属合法,因为这两项利益的取得具有法律根据,不属不当得利。这种做法也没有违反损失补偿原则,因为按照该原则的原意,它只规范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只要求被保险人从保险人那里取得的利益不超过其实际损失即可,而不能约束第三人。

  参考文献:

  1、许崇苗、李利《保险合同法理论与实务》,法律出版社2002年10月版。
  2、邹海林:“保险代位权研究”,载《民商法论丛(第6卷)》;
  3、尹伟民、支伟:“保险人在代位求偿之诉中的法律地位”,载《当代法学》2000年第3期。

此文章共有2页  [上一页] [1] [2]

  查看李林峰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保险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编辑:李富金

相关文章

 

· 律师职业责任保险理赔起争议 律师事务所状告保险公司败诉 (2008-8-4 15:40:06)
·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怎么办 (2008-8-1 19:22:37)
·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保险公司还需理赔保险金吗 (2008-7-31 9:29:38)
· 家庭成员造成被保险人财损时保险公司理赔后能否追偿 (2008-7-31 9:28:28)
· 获得财保理赔后能否放弃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 (2008-7-31 9:25:34)
· 约定同责理赔50% 缘何判决全额支付 (2008-7-31 9:16:07)
· 天下奇事:医院积极主张医疗事故 (2008-7-22 19:04:14)
·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2008-7-22 13:57:10)


上一篇:隐瞒真相结婚是否属于无效婚姻 (2006-10-26 19:09:26)
下一篇: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探讨 (2006-10-31 9:52:28)

Google
最新文章

博客日志

博客相册
法眼论坛

 

东方法眼保留全部权利,未经协议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