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农民工的劳动关系及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
|
| http://www.dffy.com 2006-11-9 19:46:10 作者:萍乡中院课题组 来源:东方法眼 |
|
大 中 小 红 绿 蓝 黑 |
| |
|
|
|
5、思想观念上的原因。
首先,政府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重视不够,大量农民工进城打工,为城镇化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但是与此同时,城市农民工也加重了城市就业、医疗、住房、教育、培训等各方面的负担,而且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大量国有企业的职工下岗,因而政府要优先解决城镇居民尤其是下岗职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因而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很难被提上议事日程。
其次,城市居民对农民工的心态和看法比较复杂。一方面,大量的农民工进城务工干的是城市居民不愿干的最苦、最脏、最累的活,同时农民工进城务工,推动了城市化进程,方便了城市居民的生活;另一方面,他们却排斥农民工进城,认为农民工的身份是农民,在农村有土地,就算没有工作,也可以回去种地保障自己的生活,但是城镇居民却没有土地可以保障自己的生活“在城镇居民面临巨大的就业压力的情况下,农民工进城打工就加重了城镇本已严峻的就业形势。
最后,农民工自身对社会保障问题不重视。农民工进城打工就是为了获得比经营农业更高的工资收入,迫于生计的压力,他们只关心拿到手的现金收入,而对于几十年后的社会保障问题容不得他们多想,本来农民工的收入就十分有限,对于他们来说,让他们拿出一部分交纳社会保障金,还不如足额拿到现金,另外,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健全,各种手续繁琐,而且农民工流动性极强,如果跨行业跨地区流动就会使保障中断,因而他们更愿意得到更高的现金收入而不愿意参加社会保障。
6.劳动力就业原因。
由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决定的”现在城里下岗失业人员较多,而农村的剩余劳力外流也大量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供需极不平衡,据统计,2001年我国剩余劳动力1400万人,”十五“期间每年劳动力供给总量为5200万左右,而预计实际提供的就业为4000万,可以肯定,较之”九五“末期的3。1%的就业率,”十五“期间的失业率将为5%左右” [11],这样,企业主就可以以此为要挟强迫劳动者接受他们的不合理要求,而劳动者也只好忍气吞声,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被侵犯的事情屡屡发生就不奇怪了。
五.农民工权益和社会保障的法理基础
近代,各资本主义国家建国以来,纷纷提出“天赋人权”公平、平等、自由等理念,但这些保障的公平、平等,仅仅是机会的均等。随着主要资本主义国家进入垄断资本主义后,各种社会矛盾日趋尖锐,由工业革命带来的问题和公害日益严重,劳资间的固有矛盾进一步加深,社会法学派开始形成一种新的立法思想--社会连带责任,即社会共同思想,其在法律上体现为保护弱者 [12]。
(一)农民工与社会公平
市场经济需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应该是能够弥补市场缺陷的制度,它能通过对社会财富的分配和再分配,来达到国民收入的有效转移,从而实现社会的相对公平,以实现对市场经济体制的维护。但由于我国社会转型中的权利分配制度出现了某些真空,使权利分配出现不公平的现象,在农民工身上体现得尤为明显,他们曾经或正在为他们所在的城市发展作贡献,但缺乏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他们的一些基本权利被无端剥夺,难以获得社会公平的待遇。(“只有对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予以切实的保证,才能从最起码的意义上体现出个体人缔结社会的基本贡献和对人种属尊严的肯定,才能够从最本质意义上实现社会发展宗旨,亦即以人为本位发展的基本理念,也才能够从最实效的意义上为社会的正常运转起到必要的条件。” (从社会整体公平层面上,“在一个公正的社会里,平等的公民自由是确定不移的,由正义保障的权利决不受制于政治交易回社会利益的权衡。”从法律公平的理念上,在市场经济下建立的传统法律,在很多时候保障的仅是社会成员的形式公平,他们的财产权益、政治自由受法律形式上的公平保护,他们虽然有形式上的平等机会,但农民工的发展起点由于户籍、能力、受教育程度的影响,与城市人存在差距,从而拉大了劳动收入等多方面的距离,在市场经济下,物品的分配跟随的只是货币选票,而不是最大的需要,这种收入与消费上的不平等应依国家力量来实现社会收入的再分配,通过在传统法律外建立起新的对农民工有倾斜的法律制度,维护社会成员发展起点的公平和过程的公平,同时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是这种差距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减少社会成员的结果不公平的延续。
(二)农民工与社会平等
平等是作为人的一种普遍要求,任何心智健康的人都不会承认自己天生低人一等,任何人也找不出适当的理由来证明自己天生地应当高别人一等,可以凌驾于别人之上。作为平等,首先在每个人所承担的基本义务和享有的基本权利上,应是平等的,因而社会成员间的法律身份、法律地位、追求幸福与自由的机会,应是平等的。但我国的农民工,由于种种原因,即使他们承担再多的义务,也享受不到相应的权利。其次,每个人应平等地享受利益分配。(利益指使人的需要得到满足的物质条件和精神条件)。对于农民工而言,很多企业主要依照劳动者的身份做出分配。即将劳动者分为不同等级的身份后,做出不平等的分配,从而出现了在同一企业,农民工与城市职工同工不同酬的现象。他们付出了同样的努力,创造了同样甚至更多的劳动成果,却获得不等值的利益报酬。再次,在程序意义上,每个人的机会应是均等的。当社会的有些条件或资源不能均等提供,也不能按每个人的付出分配时,这些资源的获得对每个人的机会应是均等的,获得这些资源者在运用这些资源是应是对社会成员有利的。而法律不仅应为劳动者本人在创造财富过程中平等地获得利益,提供利益保障,而且还应为那些因客观不能参加社会财富创造的人或在社会财富分配中不能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人准备份额,通过社会保障这种再分配的方式实现社会成员的相对平等。
(三)农民工与社会连带思想
社会连带思想指的是一种社会关系,即在社会中人们之间的相互作用,相互依赖的关系。社会是以共同的目的而相互作用着的各个人的总和。而人首先是一种对自己的行为有意识的实体,其次是一种不能孤立地生活且必须与同类始终一起在社会中生活的实体。也就是说,社会中的人应为实现共同的需要互助互赖,农民工作为社会中一类特殊的群体,他们与社会的其他成员也是相互联系的,我们社会是一个承担连带责任的共同体,在这一共同体内,每个成员如果遭受生活或经济上的困难时,单靠其一个人是难以克服的而且克服这一困难也并非其一个人的事,其他社会成员也负有一定的连带责任.,他们受保障的水平与整个社会的文明进步程度密切相关,所以国家应采取必要措施,改善农民工的劳动、生活条件、福利水平,使其能在患病、伤残、失业、年老时得到适当的物质帮助和社会服务。
六.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的路径选择与体系构建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虽然发现了农民工权益保障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并分析了其内在原因,但我们认为,在一个法治社会,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最终要上升为法律问题,从立法的层面来看,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对这一特殊群体的主体立法定位问题,即是专门制订一部诸如“农民工权益保护法”,系统规定农民工的各种劳动权利及其保护制度,对以农民工为主体的各种劳动关系加以调整,还是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在明确其特殊性的同时,将其纳入劳动者的范畴一并加以保护?
此文章共有8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查看萍乡中院课题组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农民工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
|
编辑:李富金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