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题组成员:余向阳 温建华 杜少俊
在目前中国,城市化被视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现代化的主要内容。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以及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当前农村富余劳动力呈较大规模地向城镇涌入,成了我国现代化进程中一支重要的生力军,与此同时,一个新的弱势群体也逐渐形成和扩大,这就是―――农民工。但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与城市居民相比,农民工不仅政治、社会、经济、文化等法定权利缺失,而且他们实际能够享有的应然权利和法定权利也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在一定程度上是一个被排斥在城市之外的边缘与弱势群体。据报道,从1982年到2000年,近20年的时间里,农村向城镇转移人口2.05亿。预计今后20年,农村向城镇转移人口量将可能达到3.3亿 [1]。因此,完善农民工权利保障法律机制,切实保障其合法权利,不但是推动城乡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而且也是一个很值得思考的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

一.农民工及其产生的原因
农民工,这是世界工业化历史上的一个新概念,是在特殊的历史时期出现在中国的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农民工”这个词汇最早是由社会学家张雨林教授1983年提出来的,随后这个说法被大量地引用:初始在中国社会学界,后来至经济学界,再后来扩大至整个社会,成为一种通用的说法 [2]。
通常一个国家要实现由传统的农业、农村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必须实现工业化、城市化。在工业化过程中,城市化通常和工业化是同步的;大量的农业劳动力进入到工厂成为工人,也就自然成为城市居民。这是从农民到市民的一个基本发展过程。中国在50年代进行国家工业化的时期,也是这样的,一面是大规模的工业化建设,一面大量的农民进城,成为城市居民。那时,城市化率每年提高一个多百分点。但是,自从50年代末出了三年经济困难,国家为了应对当时的短缺经济,严格实行城乡分治的户口制度,严格限制农业人口转变为非农业人口。一面工业建设仍在继续进行,但城市化却停滞了。直到1978年,全国的城市化率只有17.9%, 82.1%的人口是农民。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率先改革,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业生产连年大幅度增长,粮食和农产品的供给状况大有改善。与此同时,农业剩余劳动力也大量出现,这正是加快工业化、城市化建设的好时机。60年代三年经济困难饿死人的教训实在太深刻了。所以当1984年农业特大丰收,第一次出现卖粮难的时候,有关方面并没有改革严格限制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人口的户籍制度。农民为了要致富,而农业生产容纳不了如许众多的剩余劳动力,进城又不被容许,不得已,农民就地办起了乡镇企业,自发地向二、三产业转移。于是就有了“进厂不进城,离土不离乡”的农民工。农民工者,农民工人也。他们是农业户口,户籍身份是农民,在家承包有集体的耕地,但他们在乡镇企业里上班,主要从事二、三产业劳动,拿乡镇企业的工资,就职业说,他们己经是工人。“工作三班倒,种田早中晚”是他们的写照。80年代中期,经济体制改革扩展到城市,城里的二、三产业大发展,需要劳动力,于是“进厂又进城,离土又离乡”的农民工就大量出现了。按说,这部分劳动力从农村进入工厂,从企业取得工资收入,成为生活的主要来源,理应是工人了,理应是工厂、企业所在地的居民了,但是由于中国特有的户籍制度限制(全世界只有北朝鲜、贝宁等极少数国家实行了)他们的户口不能迁,农业户口、农民的身份不能变,他们在城市里,在工厂里干了五年、十年、十五年了,他们还是农民工(人)。20世纪9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发展,中国社会的工业化、城市化进程进入高速成长时期。与这一历史进程相伴生,在中国国土上发生了一场有史以来规模最大的人口迁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始了大量由农村向城市、不发达地区向发达地区的全国性流动,形成历史上所谓的“民工潮”。据农业部统计,2003年全年外出的务工农民己达1亿人次,并以每年500万的速度在增长。 [3]
从以上可以看出:农民工是我国对进城务工农民的一种称谓,他们是一种保留农民身份的城镇务工者兼具有农民和工人双重身份的劳动者。具体而言,农民工指已经完全脱离或基本脱离传统的第一产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入城市从事第二、第三产业,但又未放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留农村户籍的一类人群。他们在户籍身份上,虽然居住在城市,但户籍仍留在农村,仍享有一定程度的村集体权利,履行一定的村集体义务;在职业身份上,他们虽已脱离或基本脱离第一产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但在城市中,他们主要从事建筑业、搬运业、服装加工业等短期或临时性的工作,成为城市劳动力的补充,实际上,他们并没有得到真正的工人身份;在权益保障上,社会没有为他们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法律不能有效地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权益保障,他们的很多权益被漠视,可以说他们几乎没有得到社会改革的利益,却承担了社会转型的成本。因此,农民工是一个介于农民与工人之间的特殊阶层,从一定意义上说,农民工是我国现代化过程中制度变迁与社会转型期间所出现的一种特殊现象,他们是一个被排斥在城市之外的特殊群体、边缘群体、弱势群体,这就产生了农民工身份与职业的二重性,身份与职业错位的矛盾。
二.五年来萍乡市农民工案件审理情况

三.农民工劳动关系及其权益保障的缺陷。
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我国现有法律所认可的劳动权有就业权、劳动报酬权、休息权、劳动保护权、职业培训权、社会保障权、劳动争议处理权、组织工会权等具体劳动权。这些具体劳动权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劳动者依法应该享有的权利,农民工也在劳动者范畴之内,因此,这些权利农民工都可以合法的享有。但我们从审理的这226件各类农民工案件中发现,农民工劳动关系及其权益保障的存在诸多缺陷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1) 就业权受到限制与歧视。就业权,指劳动者在社会上选择与其身份、才智相适合之工作,以维持其生存的基本权利。近代意义的工作权中还应包括以下权利:①工作机会之获得,国家应当提供工作之机会和再就业的指导与帮助。②工作条件的维持和得到适当改善的权利。③祛除不合理的工作制度。④工作不被无故解除之权利。这些都是工作权的核心权利,对工作权的具体保护与应用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当前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国有企业受到很大冲击,下岗、失业现象日益严重,出于保护城市就业者考虑,政府劳动管理部门,特别是大中城市大多限制使用农民工,尤其在具有相对优势的企业。北京劳动局公布的每年限制外地人的行业和工种不断扩大,由1996年的15个到1997年的34个,1998年36个,2000年的103个 [6]。而在实践中,由于进城务工办证手续繁杂,据《1997年中国农民工问题调查的综合数据》显示农民工进城务工要办理外出许可证,进城务工许可证,暂住户口证等六七种证件及缴纳管理费等费用竞高达450元 [7]。有的部分用人单位为预防本单位劳动者流动给其造成经济损失,还扣留农民工身份证等证件,或是扣留最初数月的工资,或是强制农民工交纳抵押金(一般为300-500元),来限制农民工自由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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