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共同危险行为和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的区别 |
|
| http://www.dffy.com 2006-11-23 18:08:12 作者:陈松 来源:东方法眼 |
|
大 中 小 红 绿 蓝 黑 |
| |
|
|
|
共同危险行为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一样,行为人彼此之间都没有意思联络,非常相似,二者都不要求共同侵权人在主观上存在共同意思联络,仅要求各侵权人的独立行为共同引发损害。但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一、行为人是否确定。在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行为人是确定的。因此,就不存在一个推定行为人的问题。而在共同危险行为的情况下,虽然参与共同危险的行为人是确定的,但具体的行为人是不确定的,所以,要推定所有参与危险行为的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因果关系不同。在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情况下,每个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都是确定的。而在共同危险的情况下,全部危险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而具体每个行为人的行为都只是有可能导致结果的产生,因此,每个具体行为人的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法律推定的。
三、举证责任不同。对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来说,每个行为人只要证明自己的行为与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就可以被免责。而对于共同危险行为来说,行为人仅仅证明自己的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还不能免责,还必须证明谁是真正的行为人才能免责。
四、责任后果不同。在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情况下,如果能够确定其行为所造成的具体损害份额,则成立一般的单独侵权,就其损害后果份额承担责任。如果不能确定具体的损害份额,就应当推定每个行为人根据其过错和原因力的大小承担责任。但是,在共同危险行为中,每个行为人都要承担连带责任。
查看陈松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共同危险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
|
编辑:李富金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