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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侵权案件赔偿规则引发的思考

http://www.dffy.com 2006-11-30 9:47:09 作者:孔慧萍 来源:江苏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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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意同乘侵权责任是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中的一种具体责任形式。所谓好意同乘,是指无偿搭乘他人机动车,且该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遭受损害。此类案件在日常生活中非常普遍,比如上下班搭乘便车、同事朋友间共用车辆外出旅游等,在此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好意同乘者受伤,搭乘人要求车辆所有人赔偿便属于好意同乘侵权案件。
  对此类案件的处理规则是:对于好意同乘者在事故中受伤应由机动车方进行适当补偿,补偿的数额一般不少于对一般受害人赔偿数额的一半;如果事故是由于好意同乘者的故意造成,应当免除驾驶员与车主的赔偿责任;如果好意同乘者的重大过失或者一般过失,且与驾驶员的过失上有共同原因力的,应当按照过失相抵原则处理,按照过错和原因力的比例,分担损失。
  上述好意同乘侵权责任规则确立的要旨在于对于好意同乘者所受伤害的保护,其宗旨是为了平衡好意同乘者和机动车一方的利益冲突。但该规则对于车辆所有人(驾驶人)似有不公之处。首先,车辆所有人在驾驶车辆过程中不仅要支付车辆运行中的所有费用,还要承担包括乘车人风险在内的诸多风险;而作为好意同乘者不需支付任何费用,就得到了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提供的服务且不需承担任何风险。其次,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好意顺带同乘人往往不是出于谋利,而是基于友情或者就是助人为乐,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却落得“好心无好报”的下场。
  西方许多国家鼓励公民搭便车、乘公交车,认为“同乘”可以节省能源,是一种有益于社会的行为,法律应当鼓励这种行为。在英美侵权行为法中有一个“自愿承担风险”的原则,即如果原告意识到了一种危险而又去面对这种危险,则他不能因为这种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要求得到赔偿。机动车作为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交通工具,其引起交通事故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搭乘者在选择无偿搭乘时,对此应有充分的认识,其选择搭乘无疑也就是选择了面对上述风险。作为搭乘者可以通过保险的形式将上述风险进行转移。如若采用“自愿承担风险”原则处理“好意同乘”问题,一方面可以消除机动车方的后顾之忧,让助人为乐者不因自己的善良之举而承担额外的责任;另一方面对好意同乘者也能起到约束作用,在未仔细了解搭乘车辆及驾驶员情况后,不草率选择搭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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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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