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法学阶梯 >> 民商 >> 正文                双击自动滚屏
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相冲突的有关问题

http://www.dffy.com 2006-12-6 10:12:25 作者:何鸣 严卫东 来源:江苏法制报

    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但对未突出使用而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行为如何给权利人以法律救济,未明确规定。
        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冲突的法律性质
  2002年10月,最高法院颁布商标法司法解释,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行为属于侵害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该解释规定,那些不突出使用其字号,而又容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使用行为,就不构成商标侵权。而对这类行为显然不能放任,但如何给予权利人以何种司法救济,商标法司法解释未涉及。2005年2月,最高法院就下级法院请示作出批复函并转发下级法院参照执行。该函第二条明确: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中的文字相同或者近似的企业字号,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可以依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二款规定,审查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至此,企业名称权侵犯商标权的司法保护体系才周延,即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行为,可以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权利人予以司法救济。
        解决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冲突的原则
  1、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在后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得侵犯在先权利人已合法享有的权利。这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中解决权利冲突的一项基本原则。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都是经过法定程序所获得的权利,都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在两种权利冲突时,应当考量取得该权利的基础行为的正当性。
  2、禁止混淆原则。由于商标与企业名称都属于商业标记,是标识性权利,都具有区别功能、质量功能、广告宣传功能,禁止混淆原则要求商标权人与企业名称权人在各自行使权利时,不得使相关公众对冲突双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对双方存在关联关系产生误解。
  3、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商标权、企业名称权的设立、权利的行使都必须出于善意,不得因此而给他人行使权利的行为自由以及行为控制造成不良影响。


  查看何鸣 严卫东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商标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编辑:徐融

相关文章

 

· “解百纳”商标之争 (2008-7-24 15:49:02)
· “GG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2007)浦民三(知)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 (2008-7-1 10:18:02)
· 商标与字号权利冲突的利益平衡原则 (2008-6-17 16:01:55)
· “奥迪”等汽车减振器遭遇假冒 (2008-4-8 19:38:35)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8-2-24 20:07:49)
· 宁波女老总打败微软保住windows商标权 (2008-1-19 14:28:23)
· “恒顺”商标被侵权纠纷案 (2007)苏民三终字第0145号 (2007-12-18 10:40:00)
· “五洲大陆鸽”商标侵权纠纷案 (2007)苏民三终字第0131号 (2007-12-15 20:20:18)


上一篇:析侵害生命权案中受害人父母的赡养期待利益损失 (2006-11-30 9:47:56)
下一篇:对《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37条的质疑 (2006-12-12 20:30:50)

Google
最新文章

博客日志

博客相册
法眼论坛

 

东方法眼保留全部权利,未经协议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