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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记抵押合同的民事责任

http://www.dffy.com 2006-12-13 10:49:12 作者:陆华朝 来源:江苏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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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动产抵押合同中因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导致合同未生效而产生的民事责任是合同责任,这种责任是介于发生在合同缔约阶段的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生效后的违约责任之间的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既非缔约过失责任,也非违约责任,是因合同当事人的过错导致合同发生效力障碍所产生的赔偿责任,其责任的性质应称为效力过错责任。
  效力过错责任,是合同成立后因一方或双方当事的过错致使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不动产抵押合同中因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导致合同未生效而产生的民事责任是一种效力过错责任,是合同成立后因当事人的过错致使合同未生效所应承担的责任。具有如下特点:
  1、责任前提是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即债权人与抵押人签订了不动产抵押合同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而合同成立前的民事责任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合同生效后则适用违约责任。
  2、客观上有损害事实的发生,这种损害是因债权人对抵押物行使抵押权的丧失导致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债权没有得到清偿或没有得到全部清偿,致使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失。
  3、当事人具有过失,这种过失表现为:一是客观上的过失,表现为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主要是指《担保法》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二是主观上的过失,表现为抵押人或债权人是因为抵押登记收费太高而没有办理登记或因疏忽大意以及基于自信(即误以为合同签订后便生效)而没有办理抵押登记。
  4、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是因抵押人的过错造成的,抵押人才承担赔偿责任。而债权人自身有过错的,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必须说明的是,对于因登记部门的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无法办理抵押登记的,并非当事人的过错,不属于该责任的范畴,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如因登记机关的原因,未办登记手续,抵押人已将抵押财产的权利凭证交付给抵押权人的,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权有效设定,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在审判实务中,不仅要查明是否办理过抵押登记,还要进一步查清未登记的原因、当事人是否申请办理过登记手续、权利凭证有无交付等重要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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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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