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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中民事保护令制度构建的思考

http://www.dffy.com 2006-12-17 11:21:16 作者:景义波 唐平平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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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法律之漏洞与缺陷

  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实践虽然对家庭暴力问题提供了上述的一些救济途径,但在此问题的处理上仍存在着诸多显而易见的漏洞与缺陷,主要体现为以下几方面:

  1.对于家庭暴力的干预措施方面规定的不够系统完善。对发生在家庭内部的家庭暴力具体有哪些,法律规定的不系统。而在干预的程序方面也很缺乏,没有具体的操作措施。如在婚姻法方面,修改后的婚姻法虽然第一次将“禁止家庭暴力”写进法律之中,但该规定较原则笼统,缺乏较系统具体的可操作性规定,当发生家庭暴力时,受害人常有水中望月之感。

  2.缺乏整体规范。我国家庭暴力的有关规定在民法、刑法、婚姻法和其它一些权益保护法中虽都有所规定,但却很散乱,不仅未对家庭暴力问题的特殊性作特别规范,而且也并无社会服务性法规予以配合。因此,家庭暴力受害者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并无法受到紧急保护、法律扶助、医疗辅助等各项服务,施暴者亦无从接受心理治疗及辅导,一般公民也不太愿参与家庭暴力有关的教育或研究计划,或提供经费辅助的义务。

  3.欠缺防范措施。受暴者依上述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护自己,却都只是在虐待行为发生之后,而且大多是在重复多次被虐待行为或发生极为严重的伤害、损害结果之后,法律才赋予受暴者请求救济的权利。除非施暴者或受暴者死亡,否则是无法有效防范进一步虐待行为发生的,亦不能在轻微虐待事件发生之后就加以制止,使家庭悲剧不会发生。这样一来,家庭暴力问题既无根本防治与解决的模式,其严重性及反复性只有与日俱增,这样的处罚难以落实,而受害者常常救助无门。

  4.执法成效不明显。在我国现有法律中,虽然对家庭暴力有所限制,但由于其发生在家庭这一特殊环境之中,加之几千年传统观念的影响,使得执法者常存在着家务事不宜干涉的想法,因此在执法时采取冷漠与忽视的态度。于是当家庭暴力事件发生时,受暴者如果向外界求助,常常被亲友所劝阻,司法机构所冷视,从而使家庭暴力可以反复施行。而刑法中的一些硬性规定,在通常情况下,是难以得到实质性的施行的,除非已产生严重后果。民法及其它一些公民权益保护法中虽规定了一些选择性公民自救条款,但这些条款本身的操作性不强,公民自身的法律知识也很缺乏,使这些法律条款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我国有关家庭暴力犯罪行为的刑事立法对在家庭暴力中施暴者的处罚有明显轻刑化倾向,且大多以自诉方式成讼,施暴者实际受到刑事追诉的并不多。而针对婚内性侵犯行为,刑事法律态度一直不明朗,司法实践中也只是近年才追究几例夫妻“非正常生活期间”的强奸案,对于夫妻正常生活期间的婚内性暴力行为,尚没有以强奸罪结案的报道。而对发生在婚姻内部或亲密关系者之间的其它性侵犯行为,立法及司法更是呈现明显空白。

  三、部分国家与地区保护令的适用与借鉴

  保护令,是指法院所为保护特定人使其免受侵扰、传唤或发现真实之命令或裁判而言。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则指法院为保护特定人免受家庭暴力的命令或裁判而言,且保护令通常由民事法庭法官所核发,故称为民事保护令。国外民事保护令制度多规定于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规中,此外在诸如家事法、家庭暴力法、受暴者与证人保护法等特别法规中,亦有不少关于保护令的规定。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的一种临时性救济措施。依据保护令的规定,针对所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签发保护令的方式,使受害人免受家庭暴力的侵害,保护受害人的安全。

  上述几种定义对民事保护令制度的目的、民事保护令的核发及效力等都进行了描述。从上可以看出,民事保护令:1.旨在防治家庭暴力的发生;2.由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结合个案实际情况决定核发与否;3.保护令的核发意味着公权力对家庭暴力的介入,改变了传统“法不入家门”的消极做法;4.民事保护令具有强制力,保护令是由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而核发的裁判或命令,而非一般的调解书;5.民事保护令的性质是非诉案件。综上所述,民事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为家庭暴力受害人依法核发的,旨在防治家庭暴力,保护受害人的一种临时性救济措施。

  (一)美国

  在美国防治家庭暴力法律体系中,民事保护令是法律赋予受暴者最直接、最常用的法律救济手段。民事保护令,包括“暂时保护令”和“通常保护令”。暂时保护令是指法院为保护处于急迫危险之家庭暴力受暴者,不通知相对人,仅依申请人的申请即核发之命令,有人称之为紧急保护令、急速保护令、一方保护令或一方暂时保护令。它由法院依一审程序作出,判令当事人之一独占当事人双方或原告的住所,或将施暴者逐出该住所等等。通常保护令大多简称为保护令,是法院依申请人的申请,通知相对人,但不管相对人是否到庭,实行审理程序后,所核发的命令,亦有人称之为完全保护令。它是法律授权法院于通知被告开庭审理后做出的判决,其保护范围和有效期间通常比暂时保护令更广、更长。目前美国各州多已制定警察逮捕相关法令,有些州制定强制逮捕法规,警察人员如认为有家庭暴力情事或达到违反保护令情形时,负有无令状逮捕犯人的义务;美国俄勒冈州于是第一个采用强制逮捕法规的州,该法要求警方只要具有相当理由相信有逮捕令情事发生,即可逮捕相对人之相对人。1994年9月,美国国会通过的《联邦妇女暴利法》也鼓励各州或其它属地政府将家庭暴力视为严重的刑事违法加以处理,对于施暴者或违反保护令之人施以强制逮捕,截至96年8月,已有27个州和华盛顿特区采取强制逮捕制度;有些州制定非强制逮捕法规,警察人员于家庭暴力轻罪或违反保护令案件中可以进行无令状逮捕。另外,美国民事法院所发的民事保护令,在传统上经蔑视法庭的追诉程序,以确保其效力。除刑事蔑视法庭罪外,最常用的另一程序是民事蔑视法庭程序,其结果往往是罚钱了事或命令相对人赔偿申请人的损失、律师费用。

  (二)日本

  日本于2001年10月实施了《家庭暴力防止法》,该法的核心内容是保护命令制度。“保护命令”是地方法院命令施暴者离开家庭,禁止施暴者接近受暴者,对违反命令人处以徒刑以及罚款的制度。日本《配偶暴力防治壁受暴者保护法》第12条:1、禁止接近命令;2、退去命令,此命令的核发,限于申请保护命令时,受暴者与施暴配偶有共同居住。若夫妻分居,则无法核发。

  (三)台湾

  台湾《家庭暴力防治法》引进了英美国家的保护令制度,使法院能依照当事人的申请,审查受暴者所需要保护的程度,从而核发“暂时保护令”或“通常保护令”。在台湾《家庭暴力防治法》中的第50条规定,违反法院依第十三条、第十五条所为的下列裁定者,为本法所称之违反保护令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十万元以下罚金:1、禁止实施家庭暴力行为;2、禁止直接或间接骚扰、接触、通话或其它联络行为;3、命迁出住居所;4、远离住居所、工作场所、学校或其它特定场所;5、命完成施暴者处遇计划:戒瘾治疗、精神治疗、心理辅导或其它治疗、辅导。对违反保护令的其它内容应如何处罚法律未作规定。同法第二十二条(家庭暴力罪现行犯或嫌疑重大者应径行逮捕或拘提),警察人员发现家庭暴力罪或违反保护令罪之现行犯时,应径行逮捕之,并依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处理。其采用了外国法制中的强制逮捕政策,但由于其拘捕对象是现行犯或符合所规定的径行拘提要件的非现行犯,所以台湾并未采用无令状逮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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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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