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我国引入保护令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针对上述我国现行法律对家庭暴力的种种救济途径及存在的漏洞与缺陷,在家庭暴力保护方面我国极需一部新的法典或一些新的有效措施来弥补这方面的不足,而上述部分国家与地区民事保护令的适用的有效性给我国现行状况的不足提供了一个有利的模式。而保护令制度的引用彰显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生命的尊重以及生活质量的关注,它以其厚重的历史渊源、广泛的立法实践以及显著的保护效果,证明其在人身保护领域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我国的法律法规也在逐步的完善中,在家庭暴力保护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虽有所规定,但仍存在很多不足之处,保护令的引入,将使我国在家庭暴力的防制方面有了一个很好的方法,可以有效的保护受暴者的人身不受伤害。因此,鉴于保护令制度的种种优点以及我国的家庭暴力和对其的预防与保护现状,笔者建议我国大陆引入保护令制度。虽然民事保护令制度对于我国是一个崭新的制度,但保护令的精神已经通过制度形式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体现,财产保全制度就是这种精神的最佳写照。另外,国民党政府时期民事诉讼法中的假扣押、假处分制度也与民事保护令精神一脉相承。如果说财产保全、假扣押、假处分以及古罗马的“扣押之诉”等类似制度其起源与发展过程是与“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同步的,那么民事保护令制度的创立与发扬则可以看作是民法从“契约到身份”精神转变的折射。
四、民事保护令制度自身的局限性及对策
正如任何制度都有其不可避免的局限性一样,保护令的适用对家庭关系的改善并不能产生全面的实质效果。 对家庭暴力明确立法的观念而言,其最终目的并非一味严惩施暴者,而是要使得一个即将破碎的家庭重新圆满和稳固。但一般情况下,妇女在领有保护令后,夫妻关系并未因此而有所改善,丈夫也并没有对她更好,只是减少受暴情形而已。通过访谈资料可以了解保护令对受暴妇女的影响,她们大都认为会走上离婚的路或者选择以逃避或冷战方式来面对婚姻。受暴妇女所采取的应对策略是冷淡或漠视方式,大都妇女认为没有办法改善婚姻,有些在无奈之下会选择去算命,以宿命的观点来解释自己的不幸遭遇,有些会试着去改善,但成效并不好。由此可知保护令对妇女婚姻的改善并无全面的实质的效果。当然这并不是因为保护令的核发导致当事人间的关系恶化,是关系恶化引起保护令的核发。民事保护令只能是防止暴力,至于家庭关系的改善还有赖于双方当事人的交流沟通以及双方态度的调适,对此,我们不应对制度苛求。但相对的也要有一定的对策来弥补其不足。在施暴者方面,我们认为可以借鉴美国的一些相关做法,在法律层面上明确对施暴者予以教育和心理疏导的机制。规定施暴者被逮捕后会在监狱里关24小时,才会见到法官。如果是第一次施行暴力会被强制参加16个星期的“遏制家庭暴力”培训班。在此期间施暴者无法与妻子有任何接触。通过培训,教育施暴者如何控制自己,同时还有行为、心理上的指导。在对家庭暴力受害者方面,应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为了制止家庭暴力,除了社会救助外,受害人自身的努力也是至关重要的。特别是受暴妇女的自我认知垦待加强,建立自我新的人生观。从认识上建议可针对受暴妇女施以教育、学习历程中去认知婚姻的本质及如何面对暴力行为,建立两性平等及破除父权主义的想法,以重新建立新的自我人生观;从方法上建议让受暴妇女学习沟通技巧的学习、愤怒控制的管理、自我认识与自我了解能力的提升等。广大受害人应该自觉接受法制教育和自我保护的教育,树立“四自”精神,提高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面对暴力,受害人不能只是低三下四,一味忍让。要战胜自我,战胜软弱,敢于反抗,勇于运用法律武器进行斗争,这才是最终战胜暴力的不二法门。
五、结语
本文主要价值在于一些观点的提出和阐述。包括家庭暴力界定上对施暴主体和受暴对象范围的扩张解释,在文章中提出防控家庭暴力的主要立法价值目标,针对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在防控家庭暴力方面的欠缺,提出引入部分国家与地区的民事保护令制度,从而保护受暴者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希望这些建议能对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律机制的完善提供参考。但鉴于时间、精力和水平的限制,对于写作过程中出现的困难未能克服,以致使本文留下缺憾。因此本文还有待进一步研究、修改和提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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