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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代代理的发展趋势及制定我国代理法之必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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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7-3-8 20:58:12 作者:李绍章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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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制定代理法,是巩固和发展代理制度研究成果,健全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一环。我国现行民事、商事及经济立法对代理制度的规定可谓是“残缺不全”的。《民法通则》侧重代理责任,《合同法》“总则”对表见代理仅有一款规定,“分则”对委托合同、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的规定亦不尽完善。立法上的瑕疵不能反映已有的代理制度研究成果,更不能满足现代市民社会对代理的需求。目前,我国正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确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而这一目标的实现需要有完善、完全、稳定的法律环境。这就要求必须有一整套体系完备、功能齐全、内容和谐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代理法立法应当纳入这几个体系。尤其是代理制度跨越几个部门法(主要是民法、商法、经济法),在这几个领域都有一席之地,内容丰富,地位特殊,有专门立法之可能。这确实又是一个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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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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