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法学阶梯 >> 民商 >> 正文                双击自动滚屏
现代代理的发展趋势及制定我国代理法之必要性

http://www.dffy.com 2007-3-8 20:58:12 作者:李绍章 来源:东方法眼

    绿  



  第三,制定代理法,是巩固和发展代理制度研究成果,健全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一环。我国现行民事、商事及经济立法对代理制度的规定可谓是“残缺不全”的。《民法通则》侧重代理责任,《合同法》“总则”对表见代理仅有一款规定,“分则”对委托合同、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的规定亦不尽完善。立法上的瑕疵不能反映已有的代理制度研究成果,更不能满足现代市民社会对代理的需求。目前,我国正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确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而这一目标的实现需要有完善、完全、稳定的法律环境。这就要求必须有一整套体系完备、功能齐全、内容和谐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代理法立法应当纳入这几个体系。尤其是代理制度跨越几个部门法(主要是民法、商法、经济法),在这几个领域都有一席之地,内容丰富,地位特殊,有专门立法之可能。这确实又是一个必要性。

此文章共有2页  [上一页] [1] [2]

  查看李绍章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代理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编辑:李富金

相关文章

 

· 七十四岁老翁状告包打官司的法律工作者 (2008-7-18 21:43:15)
· 对民事代理权制度的几点探讨 (2008-6-14 16:13:50)
· 浅析胜诉方的律师代理费是否应当由败诉方承担 (2008-6-13 13:30:36)
· 浅析民事代理权制度 (2008-4-8 7:37:21)
· 代理人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 (2008-2-28 20:22:35)
· 公民诉讼代理中存在的问题 (2008-2-21 14:02:45)
· 隐名间接代理中受托人应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2008-1-14 18:53:35)
· 帮人拆装模板工资找谁要 (2007-12-17 20:09:49)


上一篇:民事权利滥用的类型 (2007-3-8 20:55:30)
下一篇:解读《物权法》草案:依法处置不良资产,保护国有资产 (2007-3-11 10:20:27)

Google
最新文章

博客日志

博客相册
法眼论坛

 

东方法眼保留全部权利,未经协议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