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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代理的发展趋势及制定我国代理法之必要性

http://www.dffy.com 2007-3-8 20:58:12 作者:李绍章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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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而与第三人发生法律行为,其效果归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代理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是在近代晚期才得以正式确立的。简单商品经济大背景下的罗马法奉行“非本人不得订立契约”的原则,缺乏形成代理制度的土壤。日尔曼法尽管逐步确认了代理行为,但14—15世纪的欧洲中世纪还是一个商品经济尚未充分发展和开放的封建社会,代理制度只不过是处于萌芽阶段。随着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的过渡,商品经济发展规模和空间范围远非昔比,资产者本人有限的精力、知识和活动范围难以应付日益扩大的、复杂和加快的商品交易,产生了对代理的进一步需要,于是1804年《法国民法典》规定了代理,但这部法典却把代理看作代理人的义务,未划清代理同其基础关系的界线。1896年《德国民法典》明文规定了“代理权”的概念,才使代理制度最终确立下来。

  随后,代理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广泛地应用于纷繁复杂的民商事活动中,活跃在商品经济的大舞台上。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随着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在空间与时间上的扩大,公民、法人和其他市场主体在精力、财力、知识、才能等方面均感力不从心,他们不可能事必躬亲。因此,作为私法自治原则拓展的代理制度为解决纷繁复杂的民商事活动提供了“金钥匙”。

  由此可见,代理从被法律承认到被民商事主体逐渐青睐,是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但与此同时,也为代理理论的深入研究和丰富发展提出了更多的课题。其中,从现代代理制度的发展趋势之考察,探讨我国代理立法的必要性问题,即是一个值得关注的课题。

  现代代理制度的发展趋势

  在现代社会,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科学技术日新月异,代理制度(主要是委托代理)也得到了长足的进展,出现了一些新的趋势和特点。笔者认为,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从性质上看,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事代理日趋活跃,并逐渐取代民事代理的主导地位而占据了市场经济的主要舞台。根据代理行为是否具有营利性质,可以把代理分为民事代理与商事代理。民事代理是不具有营利性质的代理。而商事代理则是商事代理人以营利为目的,接受被代理人委托而为的,效果最终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代理。代理制度发端于民事代理,因而传统商品经济下的代理主要是民事代理。在工商业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商事代理已经成为企业经营必不可少的方式。商事代理业务范围越来越广,种类也不断增多,从而改变了民事代理的主导地位,逐渐占据了现代市场经济的主要舞台。

  2.从种类上看,间接代理悄然融入到代理制度中去,从而与直接代理并驾齐驱,相得益彰。以代理行为的效果是否直接归于被代理人为标准,可以把代理分为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直接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发生法律行为,而使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间接代理是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发生法律行为,其法律效果首先对代理人发生,然后移转于被代理人。传统代理制度仅限于直接代理。但在不断丰富和发展的代理实践中,以自己名义进行的间接代理(如行纪)大量出现。反映在代理制度上,代理的种类也逐渐扩张,从而使间接代理不仅有了一席之地,而且还与直接代理并驾齐驱,共同指导着日渐复杂的代理实践。

  3.从内容上看,代理事项所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广泛,分工也越来越细致,出现了代理专业化的趋势。传统代理不仅在种类上比较单一,而且在代理的内容或事项上也比较粗糙,主要为商品购销代理。而现代化生产与代理科技的标志之一就是生产分工的专业化。专业化使代理的业务类型趋向细腻,代理的事项伸向了更多的领域,尤其是商事领域。于是专业化代理随之成为代理制度的一个明显的发展趋势。如房地产代理、保险代理、商标代理、专利代理、广告代理、期货代理、信用担保代理等,这些都如雨后春笋般的活跃在市场经济浪潮中。可以说,代理的专业化分工趋势已使得现代代理与市场经济须臾不可分离。

  4.从主体上看,代理人的地位由临时性趋向于固定性,代理人资格由单一性趋向于多样性,代理人逐渐成为一种社会职业。在传统代理中,代理人通常是由被代理人临时选用,代理人根据与被代理人签定的代理契约或授权委托书,完成代理事项即终止代理关系;代理人的身份也往往是自然人,法人与其他组织很少专门从事代理活动。而在现代代理中,因为代理已出现了专业化趋势,所以大量的专业代理人也随之产生,代理人的地位也从临时代理人走向了一种固定化的职业,对代理人的资格也有相应的要求,许多领域都要求具备代理人资格证书。另一方面,代理人的身份也不仅限于自然人,法人与其他组织也介入到了代理行业,并在现代代理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专业代理公司的诞生就是一例。

  5.从范围上看,现代代理制度顺应了经济全球化趋势,代理关系已突破地域界限,出现了国际化趋势。在简单商品经济社会,一国经济贸易活动仅限于本国甚至本地区范围内,代理也就不可能走向国际化。今天,经济全球化浪潮使一国经济贸易超过了本国界限而走向了世界。相应的,代理制度也顺应了这一趋势。出现了跨地区、跨国界的代理,这就是现代代理的国际化趋势。而这又反过来促进了国际民事、商事交易的发展。可见,现代代理在国际经济贸易中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我国的对外贸易活动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如外贸公司代理国内企业进行民商事交易活动,我国也有许多专门的机构和公司充当国外企业和公司的代理人。应当说,现代代理的国际化是一个不可阻挡的趋势。

  我国代理法立法之必要性

  学界普遍认为,代理制度具有扩张及补充私法自治的作用,它能使法律关系的建立与运转更为圆滑迅速,使民商事交易更为活跃,从而促进经济的发展。从上述现代代理制度的发展趋势来看,代理的触角已伸向市场经济的各个角落,与现代市场经济须臾不可分离。可以说,现代社会离开了代理制度就无法生存。鉴于此,笔者认为,我国代理法立法之势在必行已没有什么不可理解的了。

  第一,制定代理法,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现代市场经济要求以市场为基础对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发展经济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活跃的市场,便捷的交易,公平的竞争,都呼唤代理制度的完善。任何一个民商事主体仅凭自己的精力、知识和活动空间,已远远不能适应日趋繁杂迅速的商品交易现实,欲图民商事活动的持续健康发展,必须解决主体能力、精力的欠缺问题,而代理制度恰恰为此提供了“金钥匙”。可以说,代理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助推器”。另一方面,市场经济又是“法治经济”、“德治经济”,统一市场体系的健康良性动作需要稳定的秩序,需要有力的法律保障,因此,将已有的代理行为规则或习惯上升为法律规范,制定一部专门调整民事商事代理活动的代理法,已是大势所趋。

  第二,制定代理法,是保护自然人、法人及其他民商事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力举措。代理制度为自然人实现权利、参与社会经济活动提供了便利。根据代理制度,个人可以通过代理人的活动实施法律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代理制度为法人及其他组织广泛开展业务,尤其是企业法人的促销经营活动打开方便之门,专门从事代理业务的代理公司应运而生。现代社会中利益主体已渐趋呈现多元化、复杂化,民商事法律关系星罗密布,权利义务愈来愈膨胀,相应的法律责任制度必须与之配套,以充分担保义务之履行,圆满实现权利之行使,切实保障代理关系当事人之合法权益,从而维持良好的民商事交易秩序。勿庸置疑,作为与主体利益联系甚为密切的代理法,可有效地发挥这一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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